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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版权侵权怎么认定,侵犯图书版权

中国知识产权新闻

出版社出版原创作品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 否则,认为侵犯了该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已成为业界的共识。

出版社修改作品重新出版,还是需要得到作者的许可吗? 最近法院审理的书再版引起的版权纠纷案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启示。

图书出版会引起麻烦

陈某国系湖南某大学退休教授,历经15年独立撰写专著《中国礼制史》共6卷,共计287万字。

陈某国作为唯一的著作权人,授权湖南教育出版社从1993年到2002年以独立本形式陆续出版这部著作。

根据双方2002年重新签署的图书出版合同,湖南教育出版社对该书有五年的独家出版权。

据悉,该书获得第七届“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011年11月,陈某国发现湖南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再版《中国礼制史》全部著作6卷。 封面的布局与原件完全不同,封面的“作者简介”被删除,多部著作出现了多个错误。

随后,双方经过沟通,2017年11月,湖南教育出版社向陈某国支付3.2万余元。

根据相关规定,陈某国本可以获得“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经济报酬,目前因被告侵权受到相应损失。

陈某国认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出诉讼,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91.1万元

2019年1月7日,陈某国将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变更为91.8万元。

据了解,湖南教育出版社成立于1982年,是出版学校和业余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教育科学理论、学术著作。

对于原告的诉求,湖南教育出版社认为,2002年陈某国签订过图书出版合同,被诉侵权的图书应当在专有出版权有效期内。 双方在2012年进行了沟通,陈某国没有提供账号,没有成功支付稿费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经许可构成侵权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教育出版社的被诉行为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报酬权,判决湖南教育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41.6万元。

湖南教育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提出上诉,称被诉侵权书再版在陈某国授权期限内。 即使不在授权期限内,其行为也属于违约而非侵权一审对陈某国损失及其合理维权费用的认定也不合理。

湖南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湖南教育出版社重新出版被指控侵权书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国对有关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湖南高院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修改为:“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行人、出租人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不能举证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在该事件中,被指控侵权的书使用了新的国际标准书号、封面设计,不是重新印刷,而是涉案作品的重新出版。

湖南教育出版社对被指控侵权的图书再次出版经陈某国授权,不能证实侵犯了陈某国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专家风险防范

“此案是出版社再版图书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被诉侵权的图书属于涉案作品再版,湖南教育出版社再版未经原告授权,法院认为原告侵犯了其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上海邦信阳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荣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

荣朝表示,该案判决明确出版社未经作者授权擅自再版图书的行为构成侵权。

出版社再次出版图书是实施复制和发行的行为,需要得到作者的许可。

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出版合同失效或者出版合同没有再版约定,也没有签订新的出版合同的,出版社超越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实施再版行为属于侵权。

那么,出版社在再版图书时,如何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呢?

荣朝建议,出版社再版图书应注意征得作者的许可,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期限和再版事项,同时提高自身审查义务,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

其次,出版社在授权期限内再版图书,应当履行通知作者的义务。 再版时,出版社擅自对作品进行大幅修改,可能会影响作品的表现、表现形式乃至思想内容的完整性,损害作者的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的保护权。

因此,出版社应当在再版前履行通知义务,在保护作者相关权利的同时,为作者行使修改权至少提供条件。

另外,为了减少出版社改版成本的投入,出版社和作者可以提前在合同中明确修改幅度上的限制规定,兼顾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双方的利益。

此外,出版社再版图书时,须向作者支付报酬。 这也是出版社尊重作者报酬权的体现。

无论出版社和作者在出版合同中是否事先约定,出版社再版作者作品的,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这是著作权经济利益的体现,也是作者向出版社授权权利的直接目的之一,出版社应当尊重作者通过其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

(记者孙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