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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说…杨绛说…张爱玲说…莫言说…“原来我被骗了这么多年”,怎么办

来源:网络联合防谣言平台

“我在网上看到过很多以我名义的作品,但其实不是我写的。

最近,中国现代作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表了《莫言:这些作品真不是我写的》文章。

他说,包括《酒色赋》《你若懂我,该有多好》《莫言说》《你若懂我,该有多好》0等在内的一些网络热传诗金文都没有写。

遗憾的是,他在《杨绛百岁感言》入选某大学教材后,曾向出版社收取400多元稿费。

莫言并不是第一个涉足造假名言的名人,近年来,鲁迅、杨江、张爱玲、白岩松等多位名人频频“中招”。

近日,不少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冒名顶替”的名言已广为流传,其危害不容小觑。 指出要多管齐下,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强化平台注意义务,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避免“假名人名言”现象的发生。

虚假语录层出不穷

破坏网络传播秩序

网络上的“假名人名言”、鲁迅先生的“签名”特别多,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戏码。

“95%的网络名人名言都是胡说八道,包括这——鲁迅”“不知道是谁说的,就说是鲁迅说的”……2019年,“鲁迅说的话”搜索系统上线,很多人去验证

2013年,杨江老师迎来102岁生日之际,《白说》在网上热传,一时间,很多人都相信是真的。 杨江作品著作权所属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在咨询杨江本人后,官微辟邪。

2016年,杨江老师去世后,同样的语录再次引起热议,这次是手写版本。

人民文学出版社最先澄清:文字内容和笔迹都不是来自杨江。

资深媒体人白岩松说,网络上流传着很多署名为“白岩松”的发言和语录,大部分都不是自己说的。

他的著作《我只对两种人负责——我生的与生我的》的封面上写着:“我没有使用微博,也没有使用微信。

我只能确定这本书里的每一句话,都是我说的。

其实,这也不是第一次休假了。

此前,他曾多次就一些著名作品发出微博澄清。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假金文、假语录至今仍在一定范围内流传。

在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为什么这么多人会“大方”地把自己的作品发表在别人的名字上呢?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分析称,这一现象本质上是试图炒作名人知名度。

普通人发表观点和文章也不那么容易受到关注,所以也有人模仿名人作品的风格和手法,以假乱真,吸引眼球,获取流量和经济利益等。

他认为,这一行为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破坏了文化秩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告诉记者,受到虚假签名的人往往是社会名流,或者在某些领域有影响力的人。

现在很多人都有迷信名人的心理,在网上看到某句话是某某说的,可能会马上转发蒙混过去。

此外,“假名言”的存在也损害了网络的传播秩序。

说谎不能光靠指责

必须由多个主体承担责任

“假名人名言”经常给名人本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莫言说:“0755-79000等名言警句,不是我的错,但有些人却据此批评我的三观。 对此,我只能哭着笑着哀叹。

所谓“造谣生事,口若悬河”、“假名人名言”的谎言也是如此。

面对这些时不时在网络上出现的“假名人名言”,除了舆论谴责外,造假者、网络平台、出版社等主体是否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

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西律师认为,冒用名家名号制造“名人名言”、创作作品,是一种冒名行为,侵犯了冒名顶替者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谎报他人姓名权等方式侵犯他人;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使用足以给他人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昵称、译名、字数、姓名和名称简称等的,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规定。

因此,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发表言论或作品可能侵犯冒名顶替者的姓名权。

黄玉烨告诉记者,借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传播作品,背后通常是利润的动力。

这种行为有可能违背被签名人的真实意愿,在著作权法上侵犯签名权,也可能损害声誉。

例如,假设有人根据“假名言”谴责名人。 如果“假名言”的内容违法违反纪律,对名人的影响会更大,也有可能侵犯名誉权。 需要停止侵权、恢复影响、赔偿损失等。

“在网上借他人名义发布作品,或者在现实中制作、传播虚假语录的行为,是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人承担刑事责任。

”黄玉烨说。

对于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冯晓青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网民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是明显的侵犯,《红旗标准》也适用。

冯晓青解释说,所谓“红旗标准”,就是互联网服务公司在知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的情况下,采取“鸵鸟政策”,装作不知道,同样至少可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应该知道”。

黄玉烨表示,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很难逐审海量信息的真实性、作者是否获得许可,所以有“通知-删除”规则,在平台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避风港”。

但是对出版社来说,要求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

对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涉及假冒他人作品,出版社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冯晓青表示:“通常作者与出版社之间是法律许可关系,两者之间有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作者是向出版社提供作品的权利人。 因出版该作品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的,由作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尽管如此,出版社还是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可以起诉维权

平台应当履行注意义务

在现实中,一些“被签名”的作者已经去世。 这也引起了制作者的任性。

冯晓青说,人格权的保护是永久的,继承人不能继承人格权,但可以维持。

著作权法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着作人死亡后,着作人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保护其著作权中的署长权限、修改权、以及着作的完全权。

著作权未被继承且未受遗赠的,其署长权限、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无配偶、子女且父母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亚西说,因此,已故名人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冒名顶替者承担民事责任。 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如何有效防止“假名人名言”的问题呢?

冯晓青提出多元共治,多管齐下避免“假名人名言”现象的发生。

在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司法解释,增强可操作性。

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看,可以依法查处相应行为,公布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特别是加强名人署长权限等权益保护,开展著作权执法等专项行动。

对权利人来说,不能放任这种现象,立即固定证据,起诉侵权行为。

黄玉烨认为,目前立法上还很全面,未来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另一方面,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护,权利人被侵权后到法院起诉权利,其合理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结果的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自觉尊重他人姓名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平台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对重复侵权行为,积极采取技术过滤措施,避免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署长权限的核心是建立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可追溯性’,此前鲁迅博物馆建立的‘鲁迅说的话’检索系统是一种保护署长权限、遏制假冒行为的方式。

王亚西表示,要强化出版社、平台等责任边界,强化合规意识,对已发布、已出版的作品进行权属清洁性检查,发现侵权及时搁置,避免损害的发生和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