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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小学招生,青浦区小学招生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基( 2018 ) 9号)文件精神,依法办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办好各类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青浦区教育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变化,对本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总体规划。

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本地区常住人口分布情况,结合公办学校免费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考试系统”( book020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外自行招生,严禁擅自跨学区招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与家庭、社会的沟通。

通过青浦区教育网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社区《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录入时间、地点、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

对从幼儿园进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对从小学进入中学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作为入学的证明。

(五)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志愿系统”提供的本地区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小学班级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初中班级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5人,携沪子女流动公办学校可适当放宽班级人数。

在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级数可以为30人左右,中学班级数可以为35人左右。

(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严禁按测试成绩分班; 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试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和参考。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

(一)入学信息登记。

各学校要在区教育局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下,按照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要求,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2018年小学入学招生对象为: 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周岁以上儿童; 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年度入学的,可以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入学一年。

上年度符合入学条件但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以向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适龄儿童家长应当核对并核实儿童在幼儿园提供的姓名、证件号码、户籍、居住等信息,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或者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补充或者更正。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持有的居住证明的居住地址应当与父母持有的居住证明的居住地址一致。

4月8日-4月23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子女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区指定地点登记子女入学信息,获得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登记表。

4月23日是本市统一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此后入学信息不得变更。

家长获得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应当在4月23日前按照规定格式上传适龄儿童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者民办小学面谈活动(以下简称面谈)的重要依据。

注册点应当告知有关上传照片的要求。

(二)公民申请小学入学。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应当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或“民办小学”。 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5月3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

来上海的人随迁子女报公办小学,以公办小学安排为主。

(三)统一居住地入学。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确不能进入户籍地的,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截止日期为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区教育局会同本区,结合实际继续实施本市户籍、人家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附件二)。

让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在区域内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学习。

本市廉租房居住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四)来上海的随迁子女招生。

各学校要在教育局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来沪人员带孩子入学招生工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证( 2018 ) 5号)等要求,2018年来沪人员适龄携带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在有效期内仍为《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1 .持有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凭证》 (签发或签字至2018年1月1日)。

2 .有效期限内《上海市居住证》 (发证或签字不迟于2018年1月1日),且1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补缴)或连续3年)自首次登记日起2017年7月1日起

3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年满3年且连续3年(自首次报名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018年,本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期限为8月10日。

(五)公立小学验证。

5月19日-5月20日是本市统一的公立小学第一次验证日。

区指定的注册验证点,现场核对公办小学注册适龄儿童及家长证书。

户籍的,监护人应当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学习的,应当携带房产证、《入学信息登记表》或者廉租房相关资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由家长带领适龄儿童领取户口簿: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证、父母双方有效的《入学信息登记表》(2018年1月1日前发放或签注),或2018年1月1日前申请的《上海市居住证》0

区指定的注册验证点,应当认真做好一年级注册来沪人员随子女及其父母流动的有关证件核对工作,用居住证读卡器与本人和父母的居住证明核对有效期限。 来沪人员随移民子女父母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对。

从5月21日开始,陆续向通过验证的适龄儿童发放公立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未通过民办小学的,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时间为6月2日-6月3日。

三.初中阶段招生

(一)小学毕业信息核对。

4月2日-4月13日,各学校应在区教育局统一安排下,由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将“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入学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家长的手机号码。

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当立即凭有效证件报学生入小学更正。

4月13日是本市统一的小学五年级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期。

(二)回户籍(居住地)学习。

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可以在就学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在学籍所在区升入初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返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升入初中。

需要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在校小学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批表、网上申请、调剂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

申请返回户籍(居住)地手续的截止日期是4月13日。

(三)小升初入学方式。

本区所有公办初中坚持“免试”原则,根据公办初中招生划片范围和2018年青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学校设置细则(附件四),各学校对区教育局有关部门下发的新生名单和学籍资料进行现场核对核实,并据此招生

公办初中报名验证日期为6月2日-3日。

(四)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

进一步加强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招生工作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区初中阶段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附件五),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

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

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

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应当经小学张榜公示,同时送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审核。

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4月21日-4月22日,特长生招生于4月29日完成。

(五)随迁子女入学。

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统一安排其子女小学毕业学生随公办初中入学。

初中应当告知学生和家长在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六)来上海读六年级。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5年级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学生需要在本市就读6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应当持相关证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 非本市户籍学生应当持相关证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核后办理符合条件的复学信息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截至2018年8月10日)。

四.民办学校招生

(一)公布招募大纲。

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区教育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批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将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招生人数报市教委,相关信息已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及区教育局网站公布。

严禁民办中小学非计划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国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应当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跨地区招生。

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和公告,应当报区教育局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公开内容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条约定”(不提前报名、面谈等工作,不领取各类定制学生个人资料和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

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组织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招生宣传和变相选拔。

(二)开展网上报名。

本市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

4月26日至4月28日,申请民办小学的学生必须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申请系统”报名,每位适龄儿童最多可以报考两所民办小学。

5月4日至5月6日,申请民办初中的学生(包括民办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必须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报名,每个学生最多可以报考3所民办初中。

申请民办初中后,家长必须在5月13日前按规定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学生照片上传”栏上传学生本人近期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三)规范面谈程序。

5月18日前,民办中小学应当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主题等)密封并加盖公章存档后,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民办学校严禁只组织一次面谈,组织两次以上面谈。

为了规范面谈的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我校办学理念和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

民办学校应当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

学校严禁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严禁对申请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评估、调查等活动。

民办学校面谈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及校党委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根据面谈通知,携带户口本、父母双方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参加中学面谈的学生还必须携带《上海市居住证》。

民办小学、民办中学面谈时间为5月19日-5月20日。

(四)分组招聘。

民办学校招生按志愿实行批量录取办法。

5月21日-5月22日第一志愿合格,5月24日-5月25日第二志愿合格,5月27日第三志愿合格(仅限中学)。

学生家长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短信或者“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28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报区教育局。

民办小学未录取的适龄儿童,按照本区户籍人员一致优先、同类序列靠后的原则,安排进入首期公办小学验证和分配入学的尚有余额的学校就读,直至名额已满,由区教育局有关部门部分超出区(城区学校设置细则见附件四)。

未通过民办中学的学生,准备进入相应中学就读。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按照填写时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进入公办中学就读。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聘信息。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2018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时向社区公布了相关信息。

学校应当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信息。

(二)校园开放日。

3月10日-3月31日,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4月14日-4月22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剩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日活动。

“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和家长展示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展示参与学区、团组建设的共享共建资源,组织学生报名、组织测试、面谈

各学校“校园开放日”应当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告示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营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三个约定”放在“校园开放日”活动通知(通知)、招生简章的突出位置,并书面向“校园开放日”期间所有参与的学生和家长发送“三个约定”。

(三)发出入学通知。

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书,9月5日前学生入学信息领取“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四)推行登记制度。

为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级注册制度,各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发放年级注册通知书,明确注册核对相关证件的要求。

来上海的人员应当与子女及其监护人一起关注其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并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或补办证件。

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办理学籍登记。

学校应当告知家长不能注册学籍造成的后果。

家长应当向学校承诺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五)加强监管。

强化指导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顺利有序。

通过专题会议等形式会同区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民办学校面谈期间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文化环境管理,防止在校园及周边发布社会教育研修广告和其他宣传材料

(六)开展教育督导。

区教育督导部门充分发挥学校经常性督导的责任教育督导优势,对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监督和指导学校依法履行规范办学的责任,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办学

(七)完善监察机制。

教育局监察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入学政策和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八)实行问责制。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速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依据或参考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试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或者拒绝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 按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经调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按照市教委要求,市政府探索建立校长和教师信用等级制度,招生违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结合职称等级评定、评价优先评估。

市教委将对民办中小学招生违规情况、违规现象的监督调查情况纳入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九)实施“双降”措施。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项承诺”,或者以考试(测试)方式选聘学生,或者录取学生时依据或者参考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试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的,学籍材料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对注册学生家长组织评估、调查活动,或者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生等违反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者有关负责人及时改正

201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安排和要求仍由市教委统一规定,各类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及相关工作。

2018年青浦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时间表

日期

内容

2月28日

公布青浦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3月10日—3月31日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3月16日前

公布青浦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包括:公办中小学招生划片范围;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学校、项目和计划;义务教育学段学校安置实施细则;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等),以及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有关招生入学信息。

3月18日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开通。

4月2日—13日

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

小升初学生信息审核。

4月8日—23日

适龄儿童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上传学生照片。

4月13日

1.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2.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截止日。

4月14日-22日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4月21日—22日

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4月23日

1. 全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

2. 幼升小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就读手续截止日。

4月29日

完成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

4月26日—5月3日

小学入学网上报名,选择报名公办小学(截止到5月3日)或报名民办小学(截止到4月28日)。

5月4日—6日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上传学生照片(上传照片截止到5月13日)。

5月19日—20日

全市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

1. 全市民办小学、民办初中进行学生面谈。

5月21日起

对已经验证的适龄儿童,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5月21日—22日

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

5月24日—25日

民办学校第二志愿录取。

5月27日

民办学校(限初中)第三志愿录取。

5月28日

完成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6月2日—3日

1. 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2. 公办初中报名验证。

8月10日

1.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2.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月15日前

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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