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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图书与版权日”,“世界图书与版权日”是每年的

在新冠灾祸中,看电视剧、短视频、网络游戏直播成为很多人在家时丰富精神世界的一种选择。

面对网络传播的高市场需求,在权利人不断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的同时,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在2021年6月1日新修正后生效的著作权法中,引入了“视听作品”的概念,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游戏的连续画面等作为视听作品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月23日是世界图书版权日。 来看看上海检察机关带来的视听作品版权保护“大礼包”。

案例微课堂——全国首例“视听作品”网络游戏版权侵权案

传统的保护模式将游戏软件的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来保护,游戏的价值只体现在代码程序的独创性上吗? 游戏动态界面的美丽和独创性有可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吗? 从侵犯全国首部“视听作品”的网络游戏版权事件中可以找到答案。

回顾事件的内容

2018年至2020年,被告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开发某游戏引擎和某游戏程序,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相关素材,将上述游戏引擎、程序、素材

随后,谢某通过网络引诱,以付费授课方式授权被告人刘某等70多人使用相关游戏引擎、程序、素材,帮助被告人刘某等人搭建运营《追忆传奇》等侵权游戏私服,为游戏用户充值

经鉴定,《江南传奇》及《追忆传奇》游戏与《江南传奇》游戏在相关地图名称、游戏路径、怪物形象上相同,关键游戏场景截图完全重叠。

经核查,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额人民币237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违法所得10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非法经营额27万余元,违法所得19万余元。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谢某、刘某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官的说法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自行开发了侵权游戏的引擎和程序,这意味着将游戏代码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的传统路径难以实现。

受202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的“侵权”概念启发,检察机关将涉嫌侵权的游戏和权利游戏的连续视频进行著作权侵权级别的比对,突破了此前只将游戏素材认定为静态美术作品的单一保护模式,实现了网络游戏整体视频的全方位保护,今后网络将

知识贴士

那么,如何实现对视听作品的事前、事件中、事后的全方位保护呢? 请看检察官的以下提示:

1 .作品注册及时将——版权注册证书作为维权的“护身符”

著作权是作者对文学、艺术、科技领域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作品是否为权利人所享有是著作权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对此,作者可以通过保留稿件、原件或者在作品上签名主张权利,但这些材料容易丢失,建议权利人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公证相关权利,形成权利证明材料。

企业在进行动漫创作和游戏开发时,不仅可以注册整部作品,还可以对其中的美术、音乐、剧本等进行版权注册。 这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周边产品开发、版权对外合作许可等模式开拓业务。

2 .可以防止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是预防侵权行为的“防盗锁”

技术措施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防止、限制擅自观看、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零部件。

技术措施可以分为控制访问、获取的技术措施和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

例如对作品设置一定的访问门槛,让参与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才能访问和使用作品,是控制和获取访问的技术措施。

对作品进行复制& 限制使用粘贴功能、缓存功能等是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

我国《热血传奇》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因此,权利人可以通过设置作品保护技术措施,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同时,为作品增加“防盗锁”,降低作品被侵害的可能性。

3 .作品使用需谨慎——如何判断“豁免卡”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以外的人可以不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在先的作品。

但是,使用时应当指定作者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并应当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权利人享有的对作品的垄断权利和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促进知识传播的利益关系而设置的。

在信息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普通民众越来越容易获得作品,作品的使用也更加频繁。

但是,对别人先创作的作品“合理使用”不能成为“拦路虎”。

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可以适用以下“三阶段检查法”进行分析。

第一,特定使用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 例如:常见的适度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时事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等目的;第二,特定使用行为是否影响或冲突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三,特定使用行为是否不当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将具体考虑使用作品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原作品的内容和性质、特定使用行为的范围和程度、特定使用行为对原作品的影响等因素。

满足上述“三步检查法”条件的合理使用,不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相反,有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使用他人在先作品前,必须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审慎评估特定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滥用合理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4 .事后救济四步走

权利人遭遇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收集、固定证据,进行正确有效的维权: 一是收集整理权利证明材料,证明自身具有相应的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证书、许可证证书等。

二是收集侵权行为相关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作品是否与侵权作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以及侵权人对权利人作品的具体侵权方式等事实。

可以通过拍照、截图等方式进行取证,通过公证保全证据。

三是从作品知名度、传播量、传播方式等角度说明侵权人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相关权利人的作品。

四、收集整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或者侵权人涉嫌侵权行为非法获利的证据、线索,通过自身作品特征、参观量、销售额等数据进行说明。

近年来,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立足刑事案件,不断探索知识产权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融合发展,打击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氏等28人侵犯著作权系列案件等刑事案件,以及传统出版物、影视媒体、科学

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认为涉嫌犯罪构成刑事案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检察机关通过事前干预引导侦查,指导企业收集提供证据材料。 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审判生效不服或者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生效审判执行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有异议的,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检察监督。

企业在蓄力赋能、创新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检察机关也将一如既往,为企业知识产权发展“保驾护航”。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体系

(附重点法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幻灯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下列对象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局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独创性的、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曲艺作品; (四)欣赏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署长权限,即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制作一部或者多部作品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送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允许他人有偿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目标。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播放美术、摄影、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播放权,即有线或者无线发布或者转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输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 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有线或者无线提供给公众,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影权,即以拍摄视听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的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选择或者组织作品或者作品片段,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第二十四条使用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支付报酬。 但是,应当指定作者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应当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应当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了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广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 但是,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刊登、广播的除外。 (五)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是,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改编、编辑、编辑、播出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是不得出版发行,用于学校教学或者科研。 (七)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合理范围内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根据陈列或者保存版的需要,免费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的艺术作品; (十一)在境内出版发行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作品。 (十二)提供阅读障碍者可以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零部件,不得故意为回避或者破坏他人的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可以避免的除外。

本法所称技术措施,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防止、限制擅自观看、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零部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应当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零部件,不得为故意回避或者破坏他人的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免的除外。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有下列情形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要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上课或科研,向少数教育、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已经发表的、翻译用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在信息网络上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政治、经济问题时事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演讲。

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以及依法需要以数字形式复制供陈列或者保存的作品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格式复制的作品,已经损坏或者濒临损坏、丢失或者被盗,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不能在市场上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定价的价格购买

第八条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计划,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篇、音乐作品或者一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 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扶贫,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社区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疾病防治、防灾减灾等扶贫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要的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支持其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报酬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提供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禁止提供的作品。 (二)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他人取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提供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 )二)出版他人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回避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六.司法解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上海市检察院王珱,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武晶,褚年越,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陈秋贤() )。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微信公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