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奖励与处分
第一条学校表彰和选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表彰选拔方式见《北京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在第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以适应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类型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观;
(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开除其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让他人代考*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严重或者扰乱考试秩序的作弊行为;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多次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罚遵循正当程序、证据充分、依据明确、性质准确、处罚适当的原则。
对学生的惩戒措施参见《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的学校在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决定之前,应该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论点。
当一所学校决定开除一名第七条,学生时,应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当一所学校在第八条,惩罚一名学生时,它将发布一份纪律处分决定并将其发送给我。不能发给本人的,应当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s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包括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上诉和提出上诉的时限。
第十条成立了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关于取消资格、退学或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纪律处分的投诉。
如果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注册或纪律处分的决定有任何异议,他们可以在收到学校注册或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二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投诉进行复查,并在收到书面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投诉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如对复核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学校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或处罚决定书或复审决定书送达第十四条,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北京市教委不再受理。
被第十五条开除的学生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书,他们将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离开学校。
第十六条学生奖惩材料应真实完整地纳入学校文件和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