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教育厅文件通知,内蒙古教育厅直属高校
各盟市发改委、教育局、满洲里、埃伦霍特市发改委、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将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收费和代建收费管理作为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努力取得成果。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内部审计机关要把高等学校服务收费和代建收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收费检查和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报销违规收费,严肃处理和追究乱收费行为,确保我区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9月7日
附属: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收费和代理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范教育收费和管理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严格界定服务费和代理费范围
服务费用是指学校除执行正常教学任务外,向在校学生提供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理费是指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支付的前提下,向提供服务的机构代理支付的费用。
二、服务费和代理费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和代理费,坚持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
严禁将服务费和代理费与行政事业费混合收取。
高等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费和代理费,要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实际结算,多点补齐。
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理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
确实有折扣的,要全额返还学生,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三、加强服务收费和代理费资金管理
服务费和代理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服务费收入由学校按实际支出支出的代收收入由学校全部交给提供服务的机构,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理费资金。
高等学校服务费用和代理费的项目、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由两部门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学校不得将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或者明确规定列入公共经费支出的项目列为服务费用和替代性收费项目。
四、严格执行服务收费和代理费公示制度
学校应当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照规定权限批准的服务费用和代收费用项目、标准等纳入政务校务公开范围,并积极向社会公开。
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上注明服务费用和代收费用项目、标准和批准费用的文号,通过学校布告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公示服务费用和代收费用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积极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提高学校收费透明度
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未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服务费用和代理费监督检查
高等学校要把规范学校服务收费和代收收费作为管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变相收费而非学校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学校严禁以服务费和代理费的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六.高等学校服务收费、代理费项目和标准
以下所列高等学校服务费和代理费为同类学校通用项目,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各地区高等学校要本着易少难多、易严难宽的原则,根据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安排。
高等学校除下列服务费用、代收费用项目外,因教育教学需要增加的其他服务费用、代收费用项目,应当说明理由,报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
(一)服务费用
1 .学生宿舍上网资费。
按月支付,每月15元(限时80小时),按时支付,每小时0.5元)最小购买单位为10小时); 学校除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网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网络服务的,收取学生每小时2元的网络服务费。
2 .证明卡工本费。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章、图书证、学生卡、就业卡、医疗证、毕业证等各种卡片,不收取费用。 学生因丢卡补办的,不得超过其工本费的两倍。
3 .文件验证和翻译费。
学校应学生和家长申请,为已毕业(结业)的学生查阅原在校学习成绩等文件资料,提交有关文件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每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 需要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其费用由学校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制定。
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档案提供服务的,按照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4 .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程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5 .校医院收费按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学生自行车、机动车停车费,按照非营利原则由学校自行确定。
6 .课外游泳、公共浴室、体育场地、校区摩天轮等,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学校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
(二)代为收费
1 .学生体检费。
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进行入学新生体格检查时可收取健康费。
(包括一般体检、肝功能、胸片、健康档案建立、疾病健康教育、一次性耗材、取血费)预防接种费(学生志愿项目)包括乙肝疫苗、甲肝疫苗、结核菌抗体检测、结核菌试验。
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2 .教材费。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购买教材,并按年级和学期提前收取教材费。
在学年和学期结束时,根据实际结算,将进行多退少补。
3 .军事训练服装费。
高等学校可以组织新生军训,按照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购买军训服装,按实际购买价格收取服装费。
4 .公寓用品费。
高等学校为学生购买公寓用品的,在发给学生录取通知书时,应当载明公寓用品代购项目和价格,供学生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七、学校收费前,需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票,自觉接受价格、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规定未规定的费用,各学校不得自行收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原《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内发改规范字[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