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合同法试题与答案
合同的保全与转让(上) ——真题与解析
|「12-03-59”
(多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有10万元债权。
甲方公司对丙方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对甲方公司提出丙方公司的以下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 .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 .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 .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抗辩的权利
d .有权向法院增加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16-03-58”
(多选)乙方向甲方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因乙方以下哪些行为导致无法偿还甲方欠款,甲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吗?
a .乙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满期债务
b .乙方承诺放弃债务人和债务人对财产的抵押权
c .乙方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d .乙方父亲去世,乙方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17-03-58”
(多选题)甲方向乙逾期30万元后,乙多次催未果。
与甲丙结婚几天后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将甲方婚前房屋赠与明知乙方债务不足的丙方,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
乙方认为甲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方的赠与行为,并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
正确的选项是哪个
A. 《离婚协议书》因恶意共谋损害第三方利益而无效
b .如果甲方证明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汽车等财产可以还债,法院应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c .乙方只以甲方为被告的,法院应追加丙方为被告
d .如果法院认定乙方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方提出的由甲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12-03-59”
【答案】ABC
【考点】代位权、副债务人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抗辩
【分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这意味着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当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抗辩。
据此,在甲方对丙方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乙方对债权人甲方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抗辩)的,副债务人丙方可以对甲方提出主张。
一言以蔽之,丙方可以对甲方主张“原借款”提出抗辩。
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乙方有抗辩权(包括抗辩权和狭义抗辩权)的,次债务人丙可以对甲方主张。
一句话,丙方可以作出甲方主张“次级债”的抗辩。
因此,a、b项目都是正确的,当选。
甲方对丙方主张代位权必须符合代位权构成的其他要求,代位行使的债权为非专属金钱债权,债务人乙方对丙方行使权利不力,给债权人甲方造成了伤害。
因此,丙方有权主张对代位权行使中的甲方公司的抗辩,C是正确的。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不是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在代位申诉中,可以看出债权人不以债务人为第三人。 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追加为第三方而不是共同被告。
因此,选项d被错误地描述,不当选。
综上所述,正题的答案是ABC。
|「16-03-58”
【答案】AB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分析】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三个。 1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2 .主观上,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3 .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以下8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 (一)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满期债权)3)放弃债权担保)4)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5)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为他人所知(不足70% );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知悉(超过30% ); (8)财产无偿转让。( 21字口诀)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明知故犯,取消无偿转让)。
在a项中,乙方对他人的债务未到期,无需清偿。 乙方放弃期限利益,用全部财产清偿该未到期债务导致乙方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乙方此前对甲方承担的20万元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所以a选项当选了。
乙方对甲方承担20万元债务后,乙方放弃对他人财产的抵押权,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割行为,都是导致乙方“责任财产减少”的财产处分行为,且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方的债务,损害甲方债权
因此,b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
甲方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的乙方行为,有类型上的限制,仅限于导致债务人乙方责任财产减少的”财产上的处分行为。
换言之,债权人撤销权只具有“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不具有“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
乙方放弃对父亲遗产继承权的处分行为,“没有导致乙方责任财产的减少”,只是“没有增加债务人乙方的责任财产”,不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所以d选举不会当选。
综上所述,正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17-03-58”
【答案】BD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一般说法,成立“恶意共谋”需要三个条件。 (一)成立的合同客观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意联系)3)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
这里的“恶意”应当是“意思主义恶意”,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追求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反,如果只是“观念主义恶意”(意味着合同成立时知道合同成立的合同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恶意共谋就不能成立。
恶意串通,不仅需要合同对方知道,而且需要双方共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正题上,丙方知道甲方欠乙方债务,但没有损害乙方权益的计谋,合同必须有效。
因此,甲、丙方不具有损害债权人乙合法权益的“意思主义恶意”,恶意共谋不能成立。
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正题上,甲方是债务人,乙方是债权人,丙方是受让人(受益人)。
乙方有权行使《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丙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必须满足(1)乙方对甲方债权合法有效两个条件。 )2)甲方向乙方承担债务后,向丙方无偿赠与财产,从而损害乙方对甲方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因不正当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而遭遇债权到期不能行使的危险,债权受到损害。
如果甲方有足够的财产能够证明债权不受损害,乙方不能行使撤销权,所以b项是正确的。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仅以债务人为被告,不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追加为第三人。
据此,乙方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时,如果只将债务人甲作为被告,法院认为“受让人丙”不应该追加为被告,而是“可以”。
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法院认为乙方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甲方应当承担乙方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此外,认识二字表示丙方有过失,应当适当分担律师代理费,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正题的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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