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原“断臂维纳斯”看古文点校的“版权”
作者|袁博同济大学(本文系知识产权独家首发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重要位置注明文章出处。
(正文3109字,读起来约需6分钟) 1820年,在爱琴海的一个岛上,一位农民在古墓旁挖掘女性雕像,渴望大发一笔的农民马上向岛上的法国领事报告。
后来,这座雕像差点引发战争,辗转反侧后平安运到法国。 这是后来举世闻名的《断臂维纳斯》,与《蒙娜丽莎的微笑》、《胜利女神像》齐名,被誉为卢浮宫三大镇馆之宝。
那么,如果今天哪个考古学家宣布努力恢复了“断臂维纳斯”,他能对其研究成果,也就是恢复后的雕像主张著作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中的“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复原者认为其是忠实于历史事实的“复原”时,有不能主张著作权的两种结果。 与此相对,如果复原者放弃主张这是对维纳斯原作的“复原”,反而可以享受相应的著作权。
为什么会这样呢?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一些著作权案件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要处理好相关问题,有必要明确“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原则的内涵。
断臂的维纳斯
“事实不受著作权保护”原则是指人类发现的历史真相、客观事实、事物性质等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为,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唯一确定的,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存在,也不能通过人力来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所以人类创造的空间是不存在的,人们只能被动地发现时空。
因此,关于历史真相的事实,与人的创造无关,没有作品构成所要求的独创性,所以不能构成作品。
一般来说,如果不是偶然的话,最先发现不寻常事实的人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心血和努力。 这能使对发现的成果主张著作权具有某种正当性吗? 答案是否定的。
以敦煌壁画残破部分的复原、石窟石雕残破部分的复原为例,这些壁画和石雕都是曾经完整存在的客观存在的,因此,在修复这些壁画和石雕时,要综合运用基于文物残破部分所呈现的信息、造型流程以及相关的历史背景知识,找出不足的部分
但是,根据上述“事实的发现不受保护的原则”,尽管复原工作被赋予了不亚于作品再创作的智力劳动,但复原工作是现有事实的公开和表现,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另一方面,在相反的例子中,如果考古学家将埋葬的古瓷瓶碎片排除在复原的要求之外,自行制作成仿制的瓷碗,就有可能拥有著作权,但此时的作品与“复原”的工作明显不同。
因此,在文物修复工作者没有忠实地进行修复,而是进行了独自的创造的情况下,例如将断臂的维纳斯恢复为千手观音版的维纳斯,反而可以主张保护著作权。
也就是说,“甘蔗没有两种甜食”。 一个人要想对文物进行考古意义上的忠实复原(这意味着复原结果是历史事实),并声称该复原成果有著作权,只有两个人或一个人。
如果明白了前面的逻辑,就不难判断“古文点学校”的著作权性质。 接下来来看看实际的案例吧。
再审申请人葛某与被申请人李某著作权纠纷案,涉及古文重点学校成果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此案先后经过三次审理(一审、二审和再审),各审级法院均认为涉案古文点学校成果受著作权保护,现具体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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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古籍校队是校队人员根据古籍版本运用专业知识,根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他版本和史料对相关古籍进行段落划分、标点符号、选字校队记的过程,通常是校队人员的这种差异是校队者的独创性思考
讨论:对照笔者前面的论述,所谓《校勘记》创作空间较大,可以构成典型的个性化作品; 但古书学校“分段、标点、选字”的根本目的是恢复古文,让读者了解古人的真谛。 虽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只要以恢复古书而非“戏言历史”为目的,就必然成为最后一所学校——文学家的心灵,尽管需要“受知识水平、文学基础、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这与恢复维纳斯像相同。 只要公开声明那不是再创作而是“复原”,实际上就会失去著作权保护的资格。 综上所述,“甘蔗没有两种甜食”,一个人既不能对文物进行考古意义上的忠实还原(意味着没有个性化发挥的空间),又不能对其还原成果主张享受个性化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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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以古籍学校恢复原意为宗旨,但由于古籍学校通常受到古籍学校知识水平、文学功力、表现习惯以及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学校的人对同一本古籍创作不同学校的作品。 因此,我们认为古籍学校凝聚着学校人民的创造性劳动,古籍学校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由于我国古代文献资料极为丰富,大部分人只能在校版上阅读,如果不给予保护,将不利地影响我国古籍学校行业的健康发展、古籍作品的传播以及传统文化的传承。
因此,古籍点校的作品必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讨论:不难发现,二审法院之所以保护古文点学校的段落划分、标点符号的增加、繁体字简体字等内容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一是基于“凝聚了点学校人的创造性劳动”这两点。 第二,“如果不给予保护,将会不利地影响我国古籍学校行业的健康发展、古籍作品的传播以及传统文化的传承”。
第一点,上文已经说过,古文学校的段落划分、标点符号化、繁体字化、简体字化等内容,确实“凝结着点学校人的劳动”,但是否是“创造性劳动”,上文已经说过,“复原”和“创造”
第二,对于古籍学校的智力成果,当然要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不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智力成果的保护,除著作权法外,还可以选择其他部门法。 华山不是自古以来的路。
例如,很多大数据也很重要,大家都知道,“如果不给予保护”,会给我国信息行业带来“健康发展”和“不良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大数据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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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除了一审和二审的理由外,再审法院还进一步指出,涉案点校本的表达并不是唯一的,点校者在进行文读、分节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选择空间,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表达。
讨论(关于这一点,笔者也同样可以将“维纳斯复原”作为类比使用。 恢复维纳斯有一万种可能,但如果考古学家花费数十年心血,考证无数历史资料后,宣布成功恢复维纳斯雕像,并因此获得各种国际奖项,那么考古学家就会声称,在这个过程中自己还有任何个人创作的空间综上所述,无论付出多少心血,一旦宣称“考古成果”,那就是对个性化创作空间的自我否定。 因为两者根本上是矛盾的。
另一方面,人们对考古成果的尊重,在于忠实还原历史,而不是融入现代人演绎的新作。
这个逻辑也适用于古文点学校的“划分段落,加上标点,选择用字”。 因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点学校者都想让读者相信,通过自己勤奋的努力,其“区分、标点、简化”是阐明原文原意的最佳方法。 而且,这意味着那个方法在这个上下文中是唯一的。
值得补充的是,古文校勘中的注释、翻译、校勘记等,有充分的个性表现空间,可以构成作品; 对其中恢复意思的划分段落、加标点、选择用字的项目,如上所述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