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
1.天津市成人高校计算机网上录取是按照“学校负责招生和监管”的要求实施的,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要求且考试成绩达到备案分数线的考生中,招生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其专业,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2.成人高校的录取分为两批,录取顺序为:第一批是专科和高级专科的录取;在第二批中,被高中院校录取的考生要按照录取批次的顺序填写志愿。每批次录取时,市高新招生办将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建档。
3.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市招生委员会参照考生成绩和招生规模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其中,高中、高中艺术类专业(历史、编导专业除外)和体育类专业最低控制分不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目最低控制分的70%,艺术类专业和高中考生的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招生学校将作为参考。
4.中央司法警察学院公安成人院校、医学(药学除外)专业、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的所有专业,如果线上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目最低控制分的70%。
5.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海洋运输、社会福利等各类招生专业,以及专科、高级专科、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等招生专业,如果网上生源不足,可适当减少到招生学校,最高减20分。
6.护理政策
免试入学是指在免试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入学考试中符合免试入学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申请免试入学时,应仔细阅读申请学校的招生章程。如果申请学校需要对部分专业进行加试,应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加试。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者,经本人申请并颁发相关证书或证明,经市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奥运会项目前八名和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奥运会项目前六名和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锦标赛的前三名奥运冠军和非奥运冠军得主。上述运动员经天津市体育局审核,市高招办审核,招生学校受理后,可申请发放《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可免试入学。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完成服务期并通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西部地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等考试的,经本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及相关项目考试证明入学,并经市高招办审核。
退役军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可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申请免试就读天津市成人高校
获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区、市)厅局、国家特大型企业颁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曾被省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袭击者”“三八红旗手”称号的。
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干警个人三等功以上。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省直考生。
烈士子女和烈士配偶
被企业评为生产(工作)先进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除外)。
年满25周岁(2021年12月31日前)。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考生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备案,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决定。
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加分政策的考生将不累计护理分数,只录取一个加分较高的。
申请上述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须经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示后方可有效。
7.成人高校招生分为顺序志愿录取和征集志愿录取两个阶段。每批次顺序志愿录取完成后,市高招办将在网上公布招生院校生源余缺信息。当前批次未录取且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在线重新填报志愿,参加志愿录取征集。
8.录取结果查询考生可登录www.zhaokao.net查询录取结果。
9.招生机构应当根据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布录取通知书。
10.新生资格审查及违规处理
新生入学期间,招生机构应对已报到新生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
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市高招办备案
各招生院校应认真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对于错误信息,应在新生报到一个月内予以更正
11.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各有关招生学校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和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12.严肃纪律
各招生院校应严格按计划录取新生,未经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录取工作程序,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考试招生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