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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音乐学院2021年校考招生简章,哈尔滨音乐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评选”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大学概况第三条大学全称:哈尔滨音乐学院

第四条大学国际代码: 14560

第五条学院地址、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邮编: 150028

第六条校级: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奖证: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批准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 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引退学者,根据情况颁发胤业证书或写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

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纪检监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本科招生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全面贯彻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普通高中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科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招生纪检监察组和仲裁工作组,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副院长、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专业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对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并与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哈尔滨音乐学院艺术系本科专业从2020年起为全国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系本科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办法组织专业考试和招生工作。

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要,制定了面向全国的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校2020年本科招生总计划数173名。

第十六条我院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

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部分专业或招生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其他生源可以调整为足够的专业或招生方向。

第五章招生专业及学制第十七条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音乐表演专业。 具体包括美声演唱方向、民族声乐演唱方向、西洋管弦演奏方向、民族管弦演奏方向、钢琴、手风琴演奏六个方向。

其中,美声歌唱方向学制为5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为4年。

(二)音乐学专业,学制五年,包括音乐学理论专业方向。

(三)学制五年,包括作曲、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作曲、合唱指挥等两个方向。

第六章录取规则第十八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监”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合格考生通过思想政治道德审查,身体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二十条考生必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

各专文、理兼收、外语语言不限。

第二十一条在通过专科考试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要求2020年不低于各生源省规定的艺术系本科最低管理分数线。 具体要求是:音乐表演、作曲、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合格后,根据考生志愿,从专科学校考试成绩的高低优先录取。 音乐学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合格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优先录取(综合成绩=专科考试成绩*50%;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100*50% )。

作曲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中合唱指挥方向生源不足的,可根据考生志愿,采用钢琴演奏方向考生专业学校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专业成绩倒数第一的同分者,按照歌唱、文化课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被录取。

第二十二条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考生歌唱二级成绩应当达到本院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作曲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歌唱水平应当达到本院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

第二十三条考生所属生源省要求参加艺术统考的,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并享受加分、减分政策的考生,可以按照各生源省的规定提交加分、减分文件。

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最终以专科学校考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第七章新生入学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院录取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和专业复验。

对复试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组织专项调查。

对提供虚假作品资料、替考、替考等违规行为属实的,取消该学生入学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予以通报,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应当缴纳学费。

学院2020年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音乐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

第二十八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本院的有关规定,学院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学费补贴等补助政策。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感动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仅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执行。

以前我院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