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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实例(法律出版社)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作者:郝英兵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9-01

开本:其他

页数:548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67921
  • 条形码:9787519767921 ; 978-7-5197-6792-1
  • 装帧:暂无
  • 版次: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印刷次数:暂无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本书特色

法律适用提要 重点法条注释
配套法规解读 关联法规索引
典型案例精选 附录相关法规
●标准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对主体法重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对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配套解读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关规定: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正的刑法条文解读为主线,在重点法条下增加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解读,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关联法规做索引,同时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附录部分完整收录相关决定及13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本书力求语言通俗,使大众读者能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

  第七条 属人管辖

  第八条 保护管辖

  第九条 普遍管辖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从业禁止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涉罪款物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原则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 叛逃罪

  百一十条 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