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区别,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怎么区分?如何使用
政府采购只有最低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两种审查方法。
最低估价法最低估价法是指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投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估价方法。 注意不叫“最低评价法”。
采用最低评价法时,评价结果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是一样的。
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适用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因为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是对照最低评价法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不存在“评价”。
)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应答)文件全部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根据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对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进行中标(成交)的一种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后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在相同得分的情况下,按照投标(响应)的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且投标(报应)报价相同的并行。
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且根据评标因素量化指标评标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
适用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协商。
总结1 .综合评价法的评审标准包括实质性条款和非实质性条款最低评价法的评审标准只包括实质性条款。
2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采用招标或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合同授予的主要考虑因素。
3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协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评审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4 .采用综合审查方法时,审查因素应根据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有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应以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目。 参与评分的指标必须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目应根据量化指标的等级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结合需求调查情况,尽量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定量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得分和权重。
5 .采用最低评标法评标时,除算术修正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所需的价格扣除外,不得调整投标人的投标价格。
6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估价法。
7 .最低评价法比综合评价法的评价程序更简单。 经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审查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对合格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报价进行排序,确定为投标(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成交)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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