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
首先,说明在《民法典》实施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这一法律关系。
所以男女同居多久,都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申请结婚申请就以夫妇关系同居生活,被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经结婚申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最后登记结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求为标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 )又以是否重新登记结婚登记为标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将原称“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一词,采用“同居关系”一词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可以补办结婚证; 未重新提交婚姻申请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效力:首先,事实婚姻仅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以确认其结婚效力,不一定需要追加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了承认重新登记有努力有力量的原则。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登记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重新登记结婚的,其婚姻转换为有效婚姻。
否则,就会被视为同居关系。
处理事实婚姻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效力。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上是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
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夫妻身份,彼此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离婚案件,在处理上区别于合法婚姻。
A调解和解或者解约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B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离婚,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决不允许离婚
3、因事实婚姻关系离婚的,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生活困难方经济援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
注意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同居关系( 1、同居关系的认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形成的不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自1994年2月1日起,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提出结婚申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如果没有重新提出结婚申请,就应该认定为同居关系。
2、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效力。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作为配偶主张继承权。
3、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依照婚姻法关于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当事人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共同共有处理。
但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拥有。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不照顾借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对妇女的父母规定。
在实践中,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容易混淆,但两者有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符合法定婚姻实质要求相结合。 与婚姻登记不同的是,只是缺乏形式要件,没有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同居没有这个要求。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认定事实婚姻,具体处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等同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居关系应当依法解除。
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为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结婚所生子女。
同居男女双方违法,双方无夫妻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4、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
事实婚姻将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除非有相关证据,各自名下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
5、两者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
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妇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互相继承遗产。
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没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除非一方做了遗嘱并同居了该遗产的另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