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与财产分割问题的区别,事实婚姻的认定与财产分割问题有关吗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办理结婚申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补办结婚登记。
未重新提交婚姻申请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为了成立事实婚姻,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事实婚姻成立的时间要求。
必须在1994年2月1日前形成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必须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必须是夫妻同居生活的客观事实。
3、事实婚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
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即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且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况。
如果上述三个条件不同时满足,事实婚姻就不能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否则,不构成事实婚姻或没有法律效力。
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即使具备形式条件,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事实重婚或近亲结婚等),不具有婚姻效力。
事实婚姻成立后,与登记结婚具有同等效力。 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 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除的,一般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政部门往往不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
财产分割,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没有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淆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期间、各自的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可以认定为共有财产的除外。
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应当根据同居关系分割。
一般认为,双方通过同居关系获得的收入仍然属于自己,共同收入的收入属于双方。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和法人共有。
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必须有自己的生产经营收入。
作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共同财产约定的,应当是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