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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审判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不办理结婚申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般称为事实婚姻。

这是对事实婚姻的广义上的认识,但并不完全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

针对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种事实婚姻情况,分别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为节点进行了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1、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包括年龄男22岁以上、女20岁以上,且双方与直系血亲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依法结婚处理

也就是说,即使双方不补发结婚证,也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另一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必须对每个离婚纠纷案件正常进行审理。

2、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有直系血亲关系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不能由事实婚姻处理,让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1)一方只将诉求变更为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一方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变更诉求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作为同居生育和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审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宣布实施后,单方面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告知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

1、双方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的,(1)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民政局补发结婚证,双方结婚效力可追溯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性要求的,(2)双方同时符合结婚年龄时结婚生效)此处

)2)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民政局不予结婚登记,按上述同居生育和同居子女抚养进行。 一方只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 如果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2、双方不去或一方不协助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的,也同样按照同居财产分析和同居子女抚养进行。 一方只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 如果受理,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