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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门槛低、周转快、可按需借贷、灵活性高等优点,因此很多人选择用民间借贷来融通资金。
但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贷款具有利息高、风险大等劣势,因此民间贷款必须谨慎。
在生活中,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高额消费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借钱。 这种自然人之间的贷款是民间贷款的常见类型。
近年来,由于借据书写不规范,借据约定内容不明确,致使借贷双方权益受损,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通过书写规范和内容明确的借条,可以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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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可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 Alipay )转账____ (身份证号: ____ )购买人民币****元(含)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当期一年优惠贷款利率( LPR ) ( LPR )的1/2/3/4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违约时,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由贷款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维护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可以是汇款催款单、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 如果记载的地址错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件未被实际收到并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则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件被退回的日期视为寄送之日。
借款人: ** (签名盖章() )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日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人: ** (签字印刷) )。
身份证号: *********附件:1.借款人身分证明复印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2 .保证人身分证明复印件(由保证人签字确认)。
备注1 .借条上的“保证人”必须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1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 ( LPR )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book020查询。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二次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有关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以供参考
贷款人的立场是:“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 借款到期后,对方会按期偿还。 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的利息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利息。
“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未按期偿还。 贷款人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该约定起,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内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处理。 (一)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优惠贷款利率( LPR )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约定贷款期限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租人主张按照贷款期限内利率从贷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张某年前借给朋友的钱,就这笔债一年后签订了借条。 借条的落款日期也是签订借条的当天的日期。 借款的利息必须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所以,借款的利息必须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借款人的立场是“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条里,约定的借款利息太高了,怎么办?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支付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内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
问:如果借款人在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前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也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每满一年支付一次,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还债时一并支付。
保证人的立场是“如果借据上没有明确记载保证人的类型,也没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况,应该如何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向保证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有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一般担保。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等类似内容,债务人未表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是什么呢? 答: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作为一般保证。
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所在地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作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在借据上没有约定保修期的,作为债务的担保人,保修期是多长时间?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站在第三人的立场上,有约定“借款人违约时,借款人为维护权益而向违约方追偿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维护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20二次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合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q )借款人违约,出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所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二次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A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其他费用”主要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
上述费用在性质上仍然是借款人获得贷款所需支付的成本。
律师费、诉讼费等权利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获得借款所支付的成本性质完全不同,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不得纳入“其他费用”范畴。
诉讼费并不一定由主张偿还的出借人承担。
纠纷由人民法院审判,按照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因借款人原因发生纠纷,由借款人承担部分费用更公平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括在“其他费用”内是有合理性的。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