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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本通(法律出版社)

民法典一本通

民法典一本通

作者:葛伟军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7-01

开本:其他

页数:968

民法典一本通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47473
  • 条形码:9787519747473 ; 978-7-5197-4747-3
  • 装帧:暂无
  • 版次:暂无
  • 册数: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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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本通 本书特色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细化网络侵权责任、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民法典全面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形成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民法典一本通 内容简介

●编排科学方便检索本书以民法典的结构为基础,按照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体系编排。在体例上以民法典的条文为主线,摘编关联法律、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并以相关案例为实证,逻辑清晰。●分类注释全面实用 本书在民法典每个条文之下,用注释的方法分类摘编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本书纳入了很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全面体现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实用性强。●资料详实严谨准确本书共收录法律121部,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365件,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32部,指导案例45个,公报案例546个,典型案例208个。●一册在手民法无忧本书不仅适合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官、律师以及公司法务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作为工具书,也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民法时作为参考书,同时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书。

民法典一本通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编 总 则

章 基本规定 5

条 【立法目的】 5

第二条 【调整范围】 5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5

第四条 【平等原则】 5

第五条 【自愿原则】 5

第六条 【公平原则】 5

第七条 【诚信原则】 6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9

第九条 【绿色原则】 10

第十条 【法律适用】 11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11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 12

第二章 自然人 17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7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17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7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17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17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17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7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18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18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9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9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20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20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20

第二节 监 护 22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22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3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23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24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24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24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24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24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5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26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26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33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34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34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34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34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35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35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35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36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36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38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38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39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39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39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39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40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40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40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46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46

第三章 法 人 46

节 一般规定 46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46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 46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47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47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8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50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50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51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52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 52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54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56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 57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60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63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66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 67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68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70

第二节 营利法人 71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71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72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82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84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85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86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87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89

第八十四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93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94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96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99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99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104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106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106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110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111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117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117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 118

第四节 特别法人 118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118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118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118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119

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119

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24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25

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125

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135

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140

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140

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140

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140

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 140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41

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41

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141

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141

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146

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147

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147

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147

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147

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147

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 148

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148

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148

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148

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148

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 150

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153

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153

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154

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54

百二十八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155

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177

百三十条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177

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177

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177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77

节 一般规定 177

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177

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77

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78

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179

第二节 意思表示 179

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79

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80

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180

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180

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180

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180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1

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81

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2

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2

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183

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4

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4

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6

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6

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6

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 186

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7

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93

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03

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203

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203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204

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04

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205

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5

第七章 代 理 206

节 一般规定 206

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 206

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 206

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 206

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207

第二节 委托代理 208

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208

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208

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208

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208

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209

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209

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210

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210

第三节 代理终止 214

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214

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214

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215

第八章 民事责任 215

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 215

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215

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215

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223

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225

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226

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226

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227

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27

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227

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230

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232

第九章 诉讼时效 233

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长权利保护期间】 233

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239

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239

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239

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239

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 240

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240

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242

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244

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244

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245

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245

第十章 期间计算 246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246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246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246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246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246

第二编 物 权

分编 通 则 247

章 一般规定 247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247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47

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248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248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48

节 不动产登记 248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248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249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252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253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254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254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254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254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255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256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 261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