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法律出版社)
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
作者:莫菲等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5-01
开本:其他
页数:436
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43758
- 条形码:9787519743758 ; 978-7-5197-4375-8
- 装帧:精装
- 版次: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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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 本书特色
之所以将环境法典称为“绿典”,是希望为我们的路标涂上鲜明的底色,为每个行路人提供更高辨识度。面对可能前行、可能转折、可能返回的环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国外先行者的路线图,鼓励研究参照系、重走经典线,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绿色路标;也总结中国的经验,鼓励漫漫长路上下求索,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为开辟康庄大道设定绿色标识。 –吕忠梅
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 内容简介
之所以将环境法典称为“绿典”,是希望为我们的路标涂上很鲜明的底色,为每个行路人提供更高辨识度。面对可能前行、可能转折、可能返回的环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国外先行者的路线图,鼓励研究参照系、重走经典线,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绿色路标;也总结中国的经验,鼓励漫漫长路上下求索,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为开辟康庄大道设定绿色标识。 ——吕忠梅
法国环境法典(第四至七卷) 目录
第四卷自然遗产
编自然遗产保护
章自然遗产的保护与监测
(A)节自然遗产清单
节具有地质利益的地区、自然栖息地、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第二节控制和管理部分动植物物种的引进与传播
分节对属于部分本地动植物物种的样本引进自然环境的控制
第二分节预防外来入侵物种的引进与传播
第三分节防止某些外来动植物物种的引进
第二章自然遗产使用框架规定
节需经许可或申报的活动
第二节出于科学目的使用非驯化动物
第三节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以及对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共享
分节定义
第二分节关于在本国领土内获取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及因其使用而产生的惠益共享的规则
段适用范围
第二段收集库
第三段申报程序
第四段获取遗传资源的许可程序
第五段使用有关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的许可程序
第六段海外地方政府有权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别规定
第七段收集库
第八段共同规定
第三分节有关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条例
第三章非驯化动物圈养
节持有非驯化动物的机构
第二节关于圈养非驯化动物的一般性规定
第四章自然栖息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
节Natura 2000自然保护区
第四节国家植物学研究所
第五节大区级自然空间研究院
第五章刑事规定
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处罚
第二编狩猎
章狩猎组织
节国家狩猎与野生动物理事会
第二节国家狩猎与野生动物办公室
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基本管理
第三节省狩猎与野生动物理事会
第四节省狩猎者联合会
第五节省际狩猎者联合会
第六节大区狩猎者联合会
第七节国家狩猎者联合会
第八节其他规定
第二章狩猎区
节经认可的市镇或市镇间狩猎协会
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经认可的市镇狩猎协会的设立
段应设立经认可的市镇狩猎协会的省份
第二段可以设立经认可的市镇狩猎协会的省份
第三分节建立方式
第四分节土地
段用于协会活动的土地
第二段被提出反对意见的土地
第三段贡献狩猎权
第四段协会土地的改变
第五段飞地
第五分节经认可的市镇狩猎协会章程的强制性条款
第六分节保护区与护林区
第七分节经认可的市镇间狩猎协会
第八分节其他规定
第二节狩猎与野生动物保护区
第三节海上狩猎
第四节国有财产的狩猎开发
分节国有森林的狩猎开发
第二分节公共水域的狩猎开发
第三分节公共海域的狩猎开发
第三章狩猎许可证
节签发狩猎许可证的考试
第二节狩猎许可证签发与验证
分节签发
第二分节验证
第三分节狩猎许可证验证方式
第四分节适用于法兰西岛的条款
第五分节适用于法属圭亚那的条款
第六分节拒绝和排除
第七分节适用于特定人员的条款
第三节狩猎税分配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四章狩猎活动
节猎物保护
第二节狩猎时间
第三节狩猎方式与方法
第四节狩猎商业化与运输
分节永久性禁止
第二分节临时性禁止
第五节海上狩猎的特殊条款
第六节安全准则
第五章管理
节省狩猎管理纲要
第二节农业—林业—狩猎业的平衡
第三节狩猎规划
第四节允许大捕获量
第五节狩猎管理规划
第六章猎物造成损失的赔偿
节大型猎物对耕地与农作物造成损失的非诉赔偿程序
第二节对农作物造成损失的司法赔偿
第七章消除非驯化动物与捕狼队
节行政措施
分节捕狼队
第二分节行政逐猎
第二节个人权利
第三节销售与运输
第四节水利设施安全
第八章刑事规定
节刑罚
分节土地
第二分节狩猎许可证
第三分节狩猎活动
段猎物保护
第二段狩猎时间
第三段狩猎规划
第四段方式与方法
第五段猎物的运输与销售
第四分节消灭非驯化动物与捕狼队
第二节加重情节
第三节附加与补充刑罚
第二分节验证狩猎许可证的费用
第三分节狩猎许可证收回与暂扣
段收回
第二段暂扣
第四分节暂扣驾驶证
第四节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起诉
分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分节违法行为的查证
第九章下莱茵省、上莱茵省与摩泽尔省的特别规定
节市镇领土上的狩猎行政管理
分节市镇领土
第二分节狩猎权利用
第三分节被他人土地包围的土地
第四分节其他规定
第二节狩猎活动
分节狩猎时间
第二分节狩猎规划
第三分节狩猎方式与方法
第四分节猎物销售及运输
第三节猎物造成损失的赔偿
分节一般方案
第二分节赔偿野猪造成的损失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处罚
分节刑罚
段土地
第二段狩猎活动
第二分节累犯
第三分节附加与补充刑罚
第三编淡水渔业与渔业资源管理
章适用范围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封闭水域
第三节鱼类养殖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与渔业遗产保护
节一般义务
第二节鱼类区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第三节与水域相关的义务
第四节数量控制
第三章水环境与渔业资源管理
第四章捕鱼者组织
第二节娱乐性捕鱼组织
第三节职业捕鱼组织
第五章捕鱼权
节国家捕鱼权
第二节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联合体的捕鱼权
第三节沿岸居民捕鱼权
第四节通行权
第六章行使捕鱼权的条件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许可
第三节河口
第四节渔业保护区与永久禁渔令
第五节销售
第六节特殊规定
第七章补充刑罚规定
节违法行为的查证与认定
分节有权公务人员
第二分节笔录
第三分节违法行为的查证
第四分节特别捕鱼监督官
第四节民事诉讼
第五节处罚
分节加重情节
第四分节经认可的协会的排除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卷污染、风险和损害的预防
序编技术风险预防高级委员会
编环保分类设施
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需要取得许可、进行登记或进行申报的设施
节需要取得许可的设施
第二节需要进行登记的设施
第三节需要进行申报的设施
第四节许可、登记与申报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为既得权利的利益而运行的设施
第四章分类设施检查与争议
节检查与行政处罚
第二节刑事规定
第三节保护第三人
第五章部分设施的特别规定
节采矿场
第二节危险物品地下储存
第三节可能产生公用地役权的设施
第四节进行需要得到认可的操作的设施
第五节废弃物清除设施
第六节适用技术风险预防规划的设施
第八节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10年11月24日《关于工业排放的第2010/75/UE号指令》附件一提及的设施
第九节可能造成涉及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的环保分类设施
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对相邻人群的健康与环境造成特别重大危险的设施的特别规定
第十节核活动
第十一节风力发电机
第六章财务规定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化学品、生物灭杀剂与纳米材料
章化学品管制
节化学物质一般规定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查证与认定
第三节行政处罚
第四节刑事处罚
第二章生物灭杀剂活性物质上市监管与生物灭杀产品上市许可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过渡时期适用的国家规定
第三节依据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12年5月22日《关于生物灭杀产品上市和使用的(UE)第528/2012号条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检查与处罚
第五节实施
第三章预防因接触纳米材料对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三编转基因组织
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转基因组织的隔离使用
第三章转基因组织的有意释放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以投放市场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有意释放
第三节投放市场
第四节公众参与
第四章地域生物监测
第五章检查与行政处罚
第六章刑事规定
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处罚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四编废弃物
章废弃物预防与管理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可产生废弃物的产品的设计、生产与分配
第三节废弃物预防和管理
分节废弃物预防与管理规划
(乙)分节反对食物浪费
第二分节废弃物地下储存
第三分节废弃物收集
第四分节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五分节废弃物的特殊再利用
第四节废弃物跨境转移的特殊规定
第五节财务规定
第六节刑事规定
分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分节处罚
第七节其他条款
第二章放射性物质和废料的可持续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编关于某些工程或设施的特别规定
章危险性研究
第二章财务担保
第四章地下、空中或水下工程安全
节工程周围的施工
第二节风险性运输与配送管道系统安全
第三节燃气管道系统自有的风险或与运输的燃气种类变更有关的风险
第五章天然气或类似物、碳氢化合物及化学品运输管道系统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需要许可的管道系统
第四节公用事业和地役权申报
第六章被污染的场地和土地
第七章风险性产品和设备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经济经营者义务
分节制造商特定责任
第二分节进口商特定责任
第三分节经销商特定责任
第三节服务跟进
第四节授权机构
第五节行政检查与行政治安措施
分节行政检查
第二分节行政措施与处罚
第六节违法行为的查证与认定及刑事处罚
第七节实施
第六编自然风险预防
章对受到某些重大自然风险威胁的人群的保护措施
第二章可预见自然风险预防规划
第三章其他预防措施
第四章水位上涨预报
第五章省级委员会与重大自然风险预防纲要
第六章洪水风险评估与管理
第七编噪声污染预防
章噪声防治
节物体噪声释放
第二节噪声活动
第三节陆地交通布局与基础设施
第四节空中交通噪声
分节噪声环境暴露规划
第二分节机场环境
第三分节环境咨询委员会
第四分节向居民提供的资助
第六节刑事规定
分节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二章评估、预防与减少环境中的噪声
第八编生活环境保护
章广告、标牌与预标牌
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广告
分节一般规定
第二分节聚居地范围以外的广告
第三分节聚居地范围内的广告
第四分节广告的地方性规定
第五分节适用于某些形式广告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标牌与预标牌
第四节共同规定
第五节场地租赁合同
第六节行政与刑事处罚相关规定
分节行政程序
第二分节刑事处罚
第二章视觉污染预防
第三章光污染预防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九编核安保与基础核设施
章核安保相关一般规定
第二章核安全局和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院
节核安全局总体任务
第二节核安全局组成
第三节核安全局运行方式
第四节核安全局职权
分节检查职权与使命
第二分节其他职权
第三分节辐射紧急情况
第五节技术调查
第六节核安全局处罚委员会
第七节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院
第三章基础核设施
节定义及总则
第二节设立及投入运行
第三节运行方式
第四节永久停止、拆除与退役
第五节核设施特殊类别
第六节其他规定
第七节新型或临时核设施以及为既得权利的利益运行的核设施
第八节第三人保护
第九节其他规定
第四章基础核设施相关财政规定
节资产建设义务
第二节基础核设施拆除及乏燃料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理的国家供资评估委员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五章放射性物质运输及核承压设备
节放射性物质运输
第二节核承压设备
第六章检查与处罚
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行政检查
第三节行政罚款
第四节刑事规定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七章适用于核能领域民事责任的规定
节自2004年2月12日在巴黎签署的《〈巴黎公约〉修正议定书》生效起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2004年2月12日在巴黎签署的《〈巴黎公约〉修正议定书》生效前适用的规定
第六卷适用于新喀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和富图纳、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和马约特岛的规定
编适用于新喀里多尼亚的规定
章环境保护协会认可与诉讼
第二章海洋水域与海上航道
第三章南极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适用于法属波利尼西亚的规定
章环境保护协会认可与诉讼
第二章海洋水域与海上航道
第三章南极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编适用于瓦利斯和富图纳的规定
章环境保护协会认可与诉讼
第二章海洋水域与海上航道
第三章饮用水、废水与废弃物以及相邻噪声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南极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四编适用于法属南方和南极洲领地的规定
第五编适用于马约特岛的规定
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自然环境
第三章自然空间
第四章动植物
第五章污染、风险和损害的预防
第六章南极
第七卷南极环境保护
全一编1991年10月4日于马德里签署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实施
章共同规定
第二章申报与许可
第三章检查与处罚
节行政检查与处罚
第二节刑事处罚
法律名称对照表
专业术语对照表
地名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