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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实施!山东出台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规定。

半岛全媒体记者郭振亮

12月6日,为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证人采样与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样品采集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08号)、0755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采集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采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采样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件、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采样,见证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证人采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现场采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主要使用功能的试件、试件和材料,实施立测采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应当采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房工程按100%的比例立测采样

第六条下列试件、试件和资料应当进行证人采样和送检:

(一)承重结构用混凝土试件;

(二)承重墙体砌筑砂浆试验块;

(三)承重结构所用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承重墙用砖和混凝土小砌块;

(五)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砂石、砂石;

(六)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掺合料;

(七)地下、屋面、卫生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杆支护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建筑幕墙构件、材料等;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光隔热材料、粘结材料、覆面材料、加强网和锚固钉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系数试件、网架节点承载力试件、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浆体、片浆、外墙密封胶等;

(十五)采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通风和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和隔热材料、空调和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隔热管道和隔热材料、配电和照明节能工程使用的照明光源和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进场时,低压配电

(十六)集中建设小区使用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断路器、配电箱;

(十七)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证人检查项目。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验收试验和样品送检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审核。

分包单位的验收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验收试验和见证采样与送检计划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采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采样工作,并做好材料采样记录、试块和试件制作、养护记录,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核查。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掌握工程验收、试验知识和一定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验收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采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安排见证人,负责采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有工程检验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

预拌混凝土(砂浆)、建筑构件、零部件及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的现场采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采样人员和见证人。

各工程项目的抽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分别不少于1人;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配备取样人员、见证人最低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抽样、证人应当经过培训,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

抽样、证人确定后,应当将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授权书样表见附件)、证人抽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告知负责证人试验的检验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证人试验的检验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留存抽样、证人书面授权文件。

抽样,证人变更的,应当在5日内履行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有关机关。

抽样、证人不得同时被两个项目或者单位聘用。

第十二条采样、见证人应当按照证人采样和送检计划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见证。

采样后,及时进行标识和样品。

样品标识必须按采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具有唯一性。

标识和封条至少应注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采样、见证人签字、盖章。

钢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材料、关键部位的检测样品,应当留置查阅全过程的影像资料。 影像资料应当包括采样地点和过程、标识和样品封装各环节、检测样品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采集样品,见证人应当确保从采集样品到送样的全过程可控。

送样过程中不得出现样品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第十四条验收采样和送检台账、验收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验收试验结果,确保真实、完整、有效,并由负责人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加工、制作、使用有关建材,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计划进行处置,并做好记录,记录完整关闭保存。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样品采集人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抽样送检过程和现场旁站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记录。

影响工程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处理。

造成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送检样品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送检时,应当由抽样和证人共同送检,并填写委托书。

检验机构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确认样品,证人同时到场,确认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样品领取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确认样品和见证信息,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不得凭见证样品受理:

(一)委托书上缺少证人和送检人员签字或者签字的证人未告知检验机构;

(二)检验样品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

(三)样品标识和封口信息不全;

(四)样品标识和封志无采样人员和证人签字。

(五)抽样,证人未联合送检的。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设专人负责样品留置工作,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应当留置的样品,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留置; 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品检验完毕后留置72小时以上。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出现的不合格检验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见证取样送检的检验报告应当加盖见证取样检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统一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样品检验专用印章的印章式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二条负责证据采集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检验报告不实造成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参加人员和检验机构在场采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