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用解读版)(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用解读版)
作者:李福华编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1-01
开本:其他
页数: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用解读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27390
- 条形码:9787519727390 ; 978-7-5197-2739-0
- 装帧:暂无
- 版次: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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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用解读版) 本书特色
★实用解读:对法条的含义做出讲解,对适用的情形做出指引,对解决事项的方法予以罗列。
★法律术语:对法条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予以简要说明,使读者从更加深入的角度了解法律。
★权利救济:对法条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误解或滥用的情形做出总结并指出如何应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用解读版) 内容简介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情形难以通过法条直接对应,部分法条在实务中常被误解或滥用,部分当事人直到法院判决生效才知道自己曾经以为正确的处置方式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纠正的错误……为使读者从更加深入的角度了解法律,知悉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的处理,作者组织编写了本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用解读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用解读版》具有以下特色:1.重在实用。本书着重从问题解决、程序流程、权利救济三大方面对法律展开释解,分为实用解读、法律术语、权利救济三大板块,并穿插流程示意等实用内容,紧扣司法实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2.内容专业。本书组织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编写,汇集了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的通用处理方法,内容务实、专业,性价比高。3.便于查阅。本书通过目录、条旨、书眉指引等设置,增强查阅的便利性。读者可以快速查到自己想要找的法条,并查阅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用解读版)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章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第三条权益保护原则
第四条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第五条民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第六条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第七条民法基本原则——诚信原则
第八条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民法基本原则——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
第十一条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
第十二条特别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第十六条胎儿权利保护
第十七条法定成年人年龄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第二十三条监护人原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法定监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特殊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撤销
第三十七条丧失监护资格不免除法定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条件
第四十一条失踪时间计算起点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冲突解决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期间仍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
第三章法人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概念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责任独立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事项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机关公示职责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清算(一)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二)
第七十二条法人清算(三)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人的责任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概念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一)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成立(二)
第七十九条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
第八十四条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撤销决议的对内外效力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概念、类型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权利及捐助法人违规决定法律后果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撤销与权利义务承继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概念及类型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资格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百零八条法律的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自然人一般人格权
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安全权
百一十二条基于婚姻、家庭的人身权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物权概念及类型
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的补偿
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百二十条侵权之债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类型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百二十五条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民事权益的兜底条款
百二十七条数据及虚拟财产权益
百二十八条特殊群体权益保护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条民事权利行使方式(一)
百三十一条民事权利行使方式(二)
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行使方式(三)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节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
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
百三十八条单方意思表示
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意思表示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明示和默示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素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
百四十八条受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一)
百四十九条受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二)
百五十条受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
百五十一条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救济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百五十三条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
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节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代理的范围
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法律效果
百六十三条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百六十四条代理人履职要求及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及内容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代理行为违法的责任
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的继续代理
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百七十七条共同责任——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共同责任——连带责任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形式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
百八十四条自愿紧急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权益的特别保护
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百八十七条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竞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
百八十九条分期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
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起算点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赔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的正反效力
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后一日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术语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实施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修正)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