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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本书翻译,翻译这本书是谁写的

正文来源:互联网

编者按:邓正来老师英年早逝,大概与他的封锁经历有关。

我印象深刻的特点是我在剑桥大学认识的一个朋友给我讲了他的传说。 它讲述了他是如何创作独立的学术书籍,如何在北漂期间晚上偷偷睡在朋友的办公室里,以及黎明时偷偷溜走,以及吉林大学如何聘请他当教授博导。

他翻译的哈耶克论坛在国内学术界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他是翻译家兼专家,是当今学者少有的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人。

有见识的学者也许应该理解被称为学术自由人的真正含义。

下面的链接是我读的几篇纪念他的文章。 1 )周国平的纪念文章《想念我生活中的邓正来》; 2 ) 《学术流浪汉》 ( https://MP.weixin.QQ.com/s/s0jcknkqy 579 EO5ibtel TQ ); 3 )南方周末阎克文的《悼邓正来君》。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读书。

——翻译教学与研究

和其他学者一样,我在自己的人生和学术生涯中也受到过一些经典论著的影响,比如马基雅弗利的论著、休谟的论著、康德的论著等,但我不想向大家推荐这样的论著。

我读过的论坛中,有一种很特别。 那些是我喜欢读的东西,同时也是我想让大家读的东西。

但我的“建议”方式,并不是人们普遍的“介绍”方式,而是把我认为重要的论坛翻译出来让大家读。

因此,我想在这里特别“介绍”一下我翻译的几个重要学者的论坛。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知识类型,社会科学在中国的发展不仅相当缓慢,而且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障碍,但最重要的是,社会科学这种知识类型的发展在中国没有传统的知识资源。

但是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

因此,梁任公当时表示:“今天的中国想让自己变强。 他指出:“首要之策是把翻译书放在第一位。”

我在一定程度上赞同梁任公的这个观点,但我依据的依据和他的依据不同。

我认为知识是没有国界的。 中国的社会科学要想取得真正的发展,就必须翻译在西方社会发展起来的社会科学那样的知识。 这样的努力可以让我们知道这类知识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应的理论发展。

如果不作出这种努力,就有可能反复自觉地进行前人的知识劳动,忽视前辈先哲为人类所做的知识贡献。

此外,在中国缺乏名师指导的情况下,我认为学术翻译是一种独特的原著精读方式,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阅读方式。

基于这样的认识,一边阅读研究,我一边翻译了以下的书。 1987年我和姬敬武共同翻译了美国著名法学家鲍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本书,1998年重新翻译了那本书。

该教科书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界的首创,也是引用最多的教科书翻译。

作为“统一法理学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博登海默教授在论坛上系统而精彩地探讨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的起源和技术这一法理学论题。

当时,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推进过程中陷入了历史困境。 一方面论证了这种法制建设努力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学研究的长期停滞,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持明显不足。

本书出版后,在中国法律家中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了一些知识上的基础性工作。

克利福德吉尔斯是当今学术界最有名的人类学家之一。

20世纪90年代初,我翻译了他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

吉尔兹通过三个不同地区精彩的人类学调查案例,详细探索了“地方性知识”与由此产生的对未来的想象和“可移植性”法律的关系。 可以说是他所谓的“说明性人类学”理论应用于法学研究的典型例子。

在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律移植派”的观点,但这一观点掩盖了法律与“地方性知识”的关系。

因此,将该论坛翻译成中文不仅有助于理解和讨论我国法制建设的本土化问题,而且对我国论者如何进行法学案例分析也具有方法上的示范意义。

同一时期,我应龚祥瑞老师的请求,翻译了路易斯亨金的《民主、宪政、对外事务》。

在这本书中,亨金专门探讨了宪法法理学中颇具争议但常常被人们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协调美国对外交往关系运作的问题。

在当今的中国,宪政建设的问题,以及中国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如何用宪法调整中国对外关系的运作,我认为这无疑是一个大问题。 亨金的这本书为我们从理论上把握这两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视角。

1974年获得经济学诺奖的哈耶克无疑是现代世界最重要的学者之一。

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格雷所指出的:“哈耶克的论坛阐明了思想体系,抱负的大小与穆勒和马克思的思想体系相媲美,但比它们更容易受到批评。 因为哈耶克的体系是基于哲学上站稳脚跟的关于理性范围和界限的观点。

……仅仅因为上述原因,哈耶克的论坛才有资格对哲学家、社会理论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给予批评关注。

“选择翻译哈耶克的论坛,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为了消除在当时学术界没有阅读哈耶克论著的前提下对他的观点进行简单化的意识形态处理所引起的非学术影响。 二是为了研究我自己一直关注的理论问题之一——“社会秩序的类型结构及其正当性”——。 因为需要仔细分析哈耶克提出的自发秩序理论,所以能否回答我的理论问题。

我至今已翻译了220多万种语言的哈耶克论坛: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论文集》、《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主译)。

为了理解法学和法律从个人主义的基础向社会的基础过渡的过程,我们翻译了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史解释》和《法理学》。

在这两个论坛中,庞德明确阐释了他所主张的“社会工程学解释”与“伦理解释”、“政治解释”、“人种学解释”、“经济学解释”等法律解释的区别,构建了社会学法理学的基本纲领。 他为我们洞察20世纪以前的各种法理学学派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也就是说,我以特定时空的社会利益为根据

但我认为,最有意义的是,在人们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全球化”理念之前,庞德可能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认识到“世界法”观念及其所依存的各种社会和经济形势对法律目的的模式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世界法》在庞德心目中还只是一个打上问号的构想,但这个构想最终使我们意识到了这个大问题的存在。

必须承认,翻译这些学术论是极其困难的,不仅需要知识的支撑,而且需要译者具备寂寞的品格。

但是,翻译的过程也很开心。 因为我随时都在和思想家对话。

所以,我希望在阅读这样的论坛的时候,能体会到与思想家对话的智力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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