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三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法律出版社)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三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作者:谭淼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9-01
开本:32开
页数:687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三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884626
- 条形码:9787511884626 ; 978-7-5118-8462-6
- 装帧: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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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三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本书特色
本书体例新颖,正文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注释内容为现行有效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创造性地采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从内容和逻辑上将司法解释和刑法典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实现了注释内容与刑法文本的高度融合。从内容到体例,编排合理、结构严谨,既可作为司法实务人士及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参考用书,同时也适于刑法理论学习人员学习使用。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三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内容简介
★体例独特
创造性地采用“点对点”式注释体例,契合“刑法学是精确的法学”理念,实现了注释内容与刑法文本的高度融合。
★内容丰富
将各种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融合起来,相得益彰,拓展了刑法工具书的广度和深度。
★适用面广
查阅方便,适用于司法实务人士及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又因其精到的刑法解说而适于刑法理论学习。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三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 目录
编总则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条【立法目的】第二条【任务】第三条【罪刑法定】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第七条【属人管辖】第八条【保护管辖】第九条【普遍管辖】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第十二条【溯及力】第二章犯罪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刑罚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第八节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节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第七十四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七节假释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五条【重伤】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第二编分则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百零三条款【分裂国家罪】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百零五条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百零九条【叛逃罪】百一十条【间谍罪】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百一十二条【资敌罪】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二十五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百二十七条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八条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第二节走私罪百五十一条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百五十二条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二款【走私废物罪】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百六十三条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六十四条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百七十一条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百七十四条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百七十七条之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百七十八条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百八十条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二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百八十一条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百八十三条款【职务侵占罪】百八十四条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百八十五条款【挪用资金罪】百八十五条之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