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法律出版社)
土地法
作者:王小莉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3-04-01
开本:A5
土地法 版权信息
- ISBN:750364091X
- 条形码:9787503640919 ; 978-7-5036-4091-9
- 装帧:平装
- 版次: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印刷次数:暂无
土地法 内容简介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实务中,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国务院及其所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决定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并保留国有土地的终处分权。
(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国家既是公法主体,又是私法主体。作为政治实体,它行使着行政权等公权力,有权管理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土地);作为私法主体,国家可以作为一般民事当事人经营管理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过应当以有利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原则。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首先是国家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受民法调整。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其他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要明确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还必须弄清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首先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领土主权,国家领土主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受国际法的调整,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其次,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征用权。国家土地征用权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而不是民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是国家与被征用者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关系。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土地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特征: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惟一性和统一性
惟一性是指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只能由代表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国家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或与国家共同成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题。统一性是指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具体而言,只有国务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非经国家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利或其中某些权能。
土地法 目录
目 录
章土地法概述
节土地概述
第二节我国土地立法
第三节土地法律关系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节土地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
节土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土地抵押权
节土地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土地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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