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2016年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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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
某省海兴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自由撰稿人吕某撰写的文章,内容涉及该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
甲方公司负责人汪某阅读此文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方公司的名誉,影响了公司的经营。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请求赔偿《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损失5万元,并进行道歉。
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向甲公司赔偿3万元,没有处理“道歉”请求。
杂志社认为赔偿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有可以选择的法院。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龙门市c区法院
d、甲方公司所在地龙门市d区法院
【正确答案】ABD
【解答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只诉作者为被告的新闻出版单位,新闻出版单位对被告——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提起诉讼的,以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是隶属关系,作品是作者履行职务形成的,只以公司为被告。
选项a、b是正确的。
本文认为吕先生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无隶属关系,故杂志社和吕先生均可成为侵权诉讼被告,杂志社和吕先生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选择项c错误。
江某是甲方公司的负责人,不具有当事人身份,甲方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
选项d是正确的。
《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被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在本案中,甲方公司是被侵害的公司,甲方公司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侵害结果的发生地。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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