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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件
考委会〔2019〕1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u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联系专业试点》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高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试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有序发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各主考试学校请按照我省协调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联系专业考试考试的考试申报工作。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9年1月16日(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专业考试挂钩
试验性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构建人才培养陆桥,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联考试点工作,鼓励有余力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联考学校”)学习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资源共享、优势
第二条申请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联系专业考试考试工作的主要考试学校,由学校向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考试工作。
举办考试的主考试学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业师资力量,并开设有全日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普通高等学校;
(二)设立自学考试事务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教育、考试等管理制度;
(四)有保证实践课程考核和实践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五)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三条参加联络专业考试的考生必须是我省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
另外,考生必须选择报考与本人全日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2学历教育考试试点不受此限制。
第四条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应当在衔接学校内开展助学工作,主试学校与衔接学校签订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协议,并建档备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自考委员会制定福建省联络专业考试计划,负责调整受试专业课程设置的审定主考学校申报新的考试联络专业; 审定负责专业考试工作指导、监督和质量评价的毕业生,并印制在毕业证书上。
第六条主考学校负责审查学校制定本校联系专业考试考试考试实施细则的补习指导条件加强学校日常教学指导和管理实施实践环节审查的专业考生组成报考文件,参与命题、试卷、毕业生审定,完成省自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衔接学校在主考学校领导下参与生源组织,负责衔接考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教学管理,主考学校负责与主考学校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助学和实践环节培训。
第三章专业管理
第八条主考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学科优势和办学条件,从我省现行自考专业目录中遴选申报衔接专业,制定本校实际实施细则。
第九条各主要考试学校“中衔专”、“专衔本”考试专业科目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门。
面向社会考试专业的主考学校具有开展主考专业的衔接考试资格,不计入申报数,但须报省自主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申请开设考试并联系专业主考试学校充分论证后,应当向省自主考试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参加考试联系专家的申请报告
(二)试点联络专业实施细则
(三)启动联系专业单位互认方案及相关单位互认材料;
(四)学校全日制招生专业目录
(五)申请本科专业应当提供可以授予学位的相关证书。
第十一条省自考委员会根据各主要考试学校的办学条件、学科建设和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参加考试的专业,原则上一个专业不得超过五所主要考试学校联合考试。
主考学校应于每年3月向省自考委员会提交报考新专业的申请材料。
省自考委员会在接收期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未经审查备案的学校不得擅自招收专业或者参加考试。 对违反规定的,可视情况通报全省、停止招生、取消专业考试主考资格等。
第十二条联络专业考试开考计划均不少于两年,开考计划实行学分制。
专业考试程序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两种,其中专业核心课程学分原则上不低于专业程序总学分的50%。
(一)公共基础课程。
一般为思想政治课、公共基础课、部分专业基础课。
参加主考学校统一命题、统一考核且成绩合格的考生,认可其课程学分。
(二)专业核心课程。
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各学历层次核心理论课程均不得低于6门。
核心课程可引入学业综合评价,学业综合评价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由主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不得转让实施权。
第十三条省自考委员会根据考试开始情况实行专门的动态调整机制,宣布中止考试的专家三年内不再接受考试开始申请。
衔接专业2年内新生不足50人的,取消主考学校衔接该专业的主考资格。
主考学校可根据本校入学考试情况建议停止接收新生,退出主考衔接专业,并报6个月报省自主考试委员会备案。
主考学校要积极主动退出主考做好与专家联系的善后工作。
第四章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参加联系专业考试的考生资格由主考学校负责审核,省里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情况通报全省,停止招生,取消专业考试主考资格。
第十五条与专业考试相衔接的核心理论课程必须参加全国统考的,由省自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的核心课程实践环节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集中安排; 衔接专业考试的公共基础课程由主考学校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安排。
实践环节考核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时间表应提交考前月报省教育考试院。
考点考试工作由相关主考试学校实施。 主考学校要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考试管理办法,在省自考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抽查。
第十六条本考试学校应当规范报考管理,及时做好新生报名工作,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报考档案。
参加联络专业考试的考生必须在自考学习时间达到2年以上才能申请毕业。
第十七条核心理论课程学业综合评价成绩数据(本次有效)、实践环节考核以及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报名、报考数据和成绩数据,由主考学校通过“福建省自学考试报考事务报考籍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报,成绩数据打印纸质登记表
第十八条自考在籍三年内公共基础课程不合格的考生应当参加全省统一自学考试。
基础课程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联系学校毕业后一年内回原学校继续参加考试。
参加联络专业考试的考生毕业后应当回原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学专业,不得转学社会和体制改革考试的专业。 但是,面向社会和体制改革试点取得专业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以转入联络专业考试。
第十九条参加联系专业考试学习的考生,其核心课程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免试。
申请公共基础课程免试或学分互认的,包括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NCRE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 NIT )、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CET )四级以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PETS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PETS )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承担联系专业考试的主要考试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闽教考试运营( 2008 ) 134 )规定的收费标准
核心课程收费参照考试体制改革考试专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参加联络专业考试的考生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条件的,可以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主考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参加衔接专业考试的考生在衔接学校毕业后三年内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可以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人办( 2007 ) 45号)的规定申请提交自学考试书、专业就业申报表。
自学考试学历登记颁发的就业申报证与普通高中毕业生就业申报证具有同等效力,与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2学历教育考试试点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所有新联考考生按本办法执行; 此前在籍的考生继续执行原管理办法,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
过渡期结束后,由原省自考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我省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分成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教自考[2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闽教自考[2011]6号)、《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教自考[2011]21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自考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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