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经济法实务-(第二版)
作者:暂无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1-01
开本:16开
页数:219
经济法实务-(第二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040225570
- 条形码:9787040225570 ; 978-7-04-022557-0
- 装帧:暂无
- 版次: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印刷次数:1
经济法实务-(第二版) 节选
bsp; 第二版前言
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针对高职高专教育的总体教学要求
而编写的。
经济法是高职高专经济类、法学类专业的必修课,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高职高专学制
短、经济法课时少,在教学中确有一定难度。
学习的主体是学生,学生不思考、不研习,知识就不可能转化到学生身上。我们必须要
让学生“动”起来,将被动的听讲转化为积极的参与,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高职高专教育培养实用性人才的目的。我们编写的这部教材,采取配套
光盘的方式,突破了纸质教材的限制,配合教材教学内容,补充了大量的习题和案例,力图突
出案例分析教学和综合训练的特色,满足教学中让学生“动”起来的要求。
本书根据2007年前国家修订的法律、法规,对版进行了重新改写。本书此次重修,
删去了税法和保险法,主要是考虑到财经类专业财税课程要单独开设,保险类专业也需要单
独开设保险类课程。各章内容重新作了调整,力图立足基础,突出重点,对习题也作了相应
的调整,并根据教学内容的调整重新制作光盘。
全书十四章,以法律基础知识、物权法知识作为引导,重点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企业
破产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会计法、
票据法和证券法,结构组织灵活,便于教师选讲,以适应高职高专不同专业的教学需要。本
书各章设计了一节案例分析。光盘中补充的大量案例,也可用于授课,目的是供课堂讲授或
课堂讨论。我们希望在教学中发挥光盘的辅助作用。光盘中的所有内容,均可打印,也可用
鼠标右键抓取,重新排版选用,以方便不同教学环境下的使用者。
本书由刘林策划,张德实任主编,胡若痴、原晓青任副主编。编写者有张德实、胡若痴、
原晓青、闵玉奇、雷华北、詹王镇。全书由张德实负责统稿。配套光盘由闵玉奇主编,编写者
有闵玉奇、张德实、张少石、于砀、原晓青、胡若痴、雷华北、梁慧平。
本书既可作为高职高专各专业经济法教材,也可作为社会各类人员学习经济法的参
考书。
本书是编写者们在高职高专教育中的探索,也是经验总结。欢迎广大师生多提宝贵
意见。
编 者
2007年9月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学习目标——
1.掌握企业破产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熟悉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等规定。
2.掌握申请破产中法律禁止事项、管理人制度、重整与和解制度的具体要
求以及清算破产财产等内容。
3.结合所讲授的内容,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
节 概 述
一、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
者破产清算,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程序。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经济现象,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是社
会经济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
废止。
三、破产法的作用
贯彻破产法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破产法是规
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重要法律。破产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可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
按比例受偿,避免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债权人相互之间的纷争。而债务人通过破产
程序的执行,其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除尽说明的义务外,不直接处理债务,并且在
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剩余债务不再负清偿责任,从而减少了债务人的清偿负担。
第二,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资不抵债的企业造成持续亏损和债务膨胀,造
成更大的损失。
第三,它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制,从而增强企业的“危机感”,使
企业在破产的威胁下兢兢业业地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它有利于择优汰劣,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择优汰劣,关闭效率低、浪费资源的企
业,而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效率高的企业中去,这就提高了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均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可以依照《企业破
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非法人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及地域效力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的破产程序,对债务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民事法律
行为。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
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
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纳情况。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二、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
决定审理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
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
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
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
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
合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
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
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受到破产程序的约束,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身份地
位受到限制,一些权利的行使也将受到影响,并依照《企业破产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债务人
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
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
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从破产申请受理开始,不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义务,债
务人同时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辖处分权。在这期间,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