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您如何规避成人培训“陷阱”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呈多发、易发态势。
大兴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此类争议多由培训机构招生宣传言过其实、不能兑现培训合同、售后服务不规范所引起——
8月28日,北京市大兴法院宣判一起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本案的起因是张某为提高自身素质,报名参加了一家教育公司组织培训计划。
该公司承诺张某能够如期拿到本科毕业证,但到期后未能如愿。
为此,张某要求退还学费,公司同意退费但不履行,法院审理后判令该公司退还张某15650元培训费及相关利息。
据了解,上述案件并非个案。
自2016年至今年7月底,大兴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近200件。
这些案件不仅数量增加快,讼争标的也逐渐由要求退还培训费变成了既要求退费还要求赔偿。
成人教育合同纠纷产生原因和特征
据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陈珊珊介绍,现在的成年人由于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为了获取相应的学历,提升自身技能水平,为以后的工作和更好的生活做准备,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加入了“报班”“充电”“考证”的行列。
在这种情况下,各类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学校便应运而生。
在培训过程中,绝大多数培训机构能够为学习者提供合格的服务,但也有一些缺乏诚信或根本不具备相应培训能力和资质的培训机构滥竽充数。
随之而来的是此类纠纷的接连发生,且数量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分析涉成人教育培训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招生宣传言过其实。
一些教育机构法律意识淡薄,为吸引生源不择手段,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相关机构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将培训资质和授权情况印制在宣传广告上,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导。
二是培训合同不能兑现。
有些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完整,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及考试安排等重要的培训细节没有明确的约定。
有些机构即使对相关内容作出了约定,也将约定写在了合同的格式条款部分,没有对学员作出明确提示,导致学员不了解相关情况而产生纠纷。
三是售后服务不规范。
大部分培训机构把精力都放在销售部门,对售后服务不予重视,导致培训出现问题时解决的渠道不通畅,时间一长容易将问题扩大,使得双方矛盾激化。
出现争议后,由于标的较小,学员们多想通过自我救济的方式解决,但经多方投诉均无人理会,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2018年1月至8月,大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已超过2017年全年收案数。
由于教育培训合同均为格式条款,合同约定与履行一旦出现偏差,涉及的学员往往人数较多,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
二是诉讼主体类型一致。
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起诉主体均为接受教育培训的学员,被告均为培训机构,诉讼请求主要为解除合同,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培训费用,但近期受理的案件原告多主张教育培训机构构成欺诈,故而要求三倍赔偿。
三是违约事项认定困难。
部分案件中,学员以欺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三倍赔偿,但经法院审理后发现有些属于合同约定不明,还有些属于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对培训效果进行了夸大宣传,很难认定违约和欺诈,学员据此主张权利难以获得支持。
如何避免培训合同中的潜在风险
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大兴法院法官建议参加学习的学员不能轻信教育机构做出“保过”、虚假考期等承诺,在实践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理性对待宣传内容,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应查证教育机构的相关经营手续和资质,仔细阅读了解合同条款,避免教育机构隐瞒重要事实,使学员产生误解。
第二,订立书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合同相关条款,对模棱两可的语句,应要求教育机构给予充分释明并落实到合同条款中,尤其应当对课时时长、授课老师情况、学习地点、学费涵盖范围、是否需另行交纳其他费用等关键条款了解清楚并予以明确。
第三,积极理性沟通,正确维权。
若对培训质量不满意或自身培训计划发生变化,要及时与教育机构协商,合理调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纠纷的产生;如认为教育机构存在恶意违约、不当经营、涉嫌欺诈等情形,应向工商、教育、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四,注意留存证据,对培训合同及相关附件、缴费凭据、听课证等进行妥善保管,如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尽量进行录音录像,保留影像资料,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学员要求赔偿获支持
某教育机构在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中承诺向学员颁发录取院校博士课程班结业证书,并在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中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则录取院校研究生院会颁发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加盖大学钢印。
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博士学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录取院校大学博士学位证书。
张某看到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及承诺后,向教育机构表示愿意支付学费参加学习,以期获得某大学盖有钢印、带有统一编号的经济学博士课程班结业证书。
教育机构代理某大学经济学院向张某颁发了《录取通知书》,张某向教育机构缴纳了学费。
此后,某大学发现了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认为教育机构进行了虚假宣传,故要求其停办课程班并与其签署了协议变更说明。
针对大学的要求,该教育机构悄悄变更了课程班名称,但未向张某颁发盖有钢印的课程班结业证书。
由于该教育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存在集中授课地点和次数等与承诺不符,未兑现由著名经济学家给学员上课的承诺,所以,张某认为该教育机构在上述招生、课程安排、发放结业证书等环节均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其退还学费,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一倍赔偿。
法院认为,教育机构在招生简章中做出了实际无法兑现的重要承诺,亦未完全按约履行承诺的授课义务。
在与某大学的协议发生变化后,该教育机构仍未向学员说明情况,亦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因此,教育机构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因该教育培训合同发生于2012年,根据2009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张某要求退还培训费并增加一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提示
从本案反映出来的问题看,引发矛盾的一方是教育培训机构。
为了促进成人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法院认为培训机构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其一,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其事先的相关宣传及承诺为学员提供稳定的、适合学员的培训班别及考试日期。
若教育机构未能兑现其承诺,损害了学员基于《招生简章》、合同约定等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其二,作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必守精神,在其不能满足学员需求时,应当尽快为学员办理退款,以减少学员损失。
但其不仅未向学员退款,在学员诉至法院后,其仍试图恶意拖延诉讼,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教育机构仍然不到庭参加诉讼,无端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经统计,该教育机构的此种行为并非体现在个案中,在大兴法院近期受理的该教育机构及其关联公司多起案件中,屡次出现教育机构怠于应诉、恶意拒收司法专邮等情形,对此应当给予严惩。
大兴法院在严格裁判标准的同时,亦考虑向教育行政和工商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以期对该教育机构加强监管,促使其规范运营。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