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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兴和县某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案依据《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领域服务收费行为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1日,对兴和县某医院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医疗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经调查,该医院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对住院病人收取生活质量评定项目费用,按照每次18元标准收取,医院所做的服务没有按照项目规定要求,也没有出具对应的人工报告,该医院的这种行为涉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第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316元;2、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人民币34632元。

案例二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中压燃气管道案2022年4月25日乌兰察布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3月22日对乌兰察布市某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共有5589米中压燃气管道未办理安装监检,已使用,共有2389米中压燃气管道已安装完成,未投用,未办理安装告知,未申请监督检验。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公用燃气管道。

经调查 :该公司共有5589米中压燃气管道未办理安装监检,已使用。

当事人涉嫌未经检验中压燃气管道投入使用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三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卓资县某海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2021年10月13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呼和浩特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该局接到交通部门移送线索,发现刘某某拉运了一批充了气的超期未检验液化气瓶,充装地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某海液化气有限公司。

经调查,2021年8月27日凌晨1点28分该液化气有限公司给超期未检验的液化气瓶充装了液化气。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1月6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案例四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兴和县某通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案2021年10月25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兴和县某通加油站的0#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经乌兰察布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发现该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样品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该次抽检的6吨0#车用柴油已经全部销售完。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承认了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的事实。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2年1月29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5.28元。

2、处以案值2.4倍罚款人民币74172.67元。

案例五丰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达线缆电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案2021年11月10日,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镇某达线缆电器经营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抽样检验报告,称生产日期为:2021.06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监督抽检,该批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通过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核查,发现与抽样检验报告中相同批次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45卷,经对负责人询问证实2021.06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是由于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执法人员现场对不合格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45卷。

2、处以罚款人民币6750元。

案例六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西省某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彪康”注册商标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案2022年5月27日,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监管分局关于某非法窝点销售情况的协查函》后,执法人员按照协查函提供的线索,深入涉事采购单位物资库房进行检查,入库台账记录显示,2021年10月29日该单位向江西省某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一次性手术衣2000套,入库时间是2021年11月2日。

货物由该公司乌兰察布市销售负责人吴某提供,该2000套医用手术衣入库后并未使用。

经调查,该单位向江西省某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侵犯了“彪康”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产品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2000套假冒“彪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

2、处以罚款人民币37600元。

案例七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丰镇市某瑞粮油加工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2022年4月12日,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检验检测报告》,称2022年03月24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镇市某瑞粮油加工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聚乙烯吹塑料薄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批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合格品技术指标要求,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00元。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2750元。

案例八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凡金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2年5月19日,四子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举报,举报称四子王旗某凡金店在周六福商标品牌授权书到期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使用周六福珠宝品牌,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当日,四子王旗市场监管局派两名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店面门头使用带有周六福商标的标识、销售带有周六福商标的珠宝首饰。

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侵权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九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某涉嫌无照经营伪劣洗护用品犯罪案件2022年03月02日,集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经贸委小区内一未挂牌车库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车库进行了突击检查,该车库面积不足十平米,但在车库内还套有8个内设库房,检查中发现存放大量日化用品,无任何经营手续。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库房内的大量日化用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其中有“夏士莲”“力士”、“海飞丝”、“六神”、“清扬”、“美加净”等知名品牌,包括洗发水、沐浴液、香皂、牙膏等日化用品。

随即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周某某提供相关的资质、票据以及本人经营的各类证照,当事人都无法提供。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大量过期和无商标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处理。

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向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2022年4月6日出具乌兰察布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货值为299800元。

经调查,当事人涉及到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除发现的大量无任何资质、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串改生产日期的行为外,该场所内发现的大量日化用品都已过期,属于伪劣产品,涉及金额比较大,当事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违法经营。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集宁区市场监管局已按照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十卓资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马某某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2022年5月25日,卓资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马某某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正在营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资质进行查验,该店主要销售的是成人保健食品,现场该店经营者无法提供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且无法提供其所销售香港天龙生产的蚁力神、香港威龙生产的植物壮根素等18种成人保健食品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产品生产厂商的经营资质证明,经询问当事人其所经营产品货值为0.189万元。

执法人员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当场对其经销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执法人员核查,为进一步确定该成人保健食品是否含有毒、有害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物质,卓资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30日委托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所销售的成人保健食品是否掺入有毒、有害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等原料进行认定。

2022年6月23日,收到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称,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验检测中心对我局委托认定的成人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处方类药物“西地那非”。

经调查,当事人马某某从2019年至2022年5月一直持续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处方类药品“西地那非”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马某某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

当时人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卓资县市场监管局已将马某某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编辑:王晶晶 乔敏敏

审核:徐吉宝 孟宇终审:郑少慧

来源: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声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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