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波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代码及全称:11646 宁波大学 省代码426。
办学地点:
(1)宁波大学本部校区: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2)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部办学点):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709弄-1号。
第六条 学校简介:
宁波大学是一所涵盖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艺等11个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大学,为普通高校第一批招生录取院校,是教育部、浙江省和宁波市共建高校,也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综合实力位列全国高校百强。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5个,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专业60个。
齐全的学科专业、雄厚的师资力量和一流的教学设施为宁波大学成人教育办学和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现已形成多类型、多形式、网络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体系,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经过多年的努力,学校荣获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一项,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共三项,现为国家级“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示范基地”,成人教育品牌特色显著,为广大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成才环境。
宁波大学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是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代表学校布置和督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原宁波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具体工作的二级学院,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日常办学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为专科起点本科,办学形式为函授和业余。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专业、报考条件、报名手续、确认材料,以及学校设立的各函授站和教学点及其开展办学活动方式等,具体详见宁波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上公布的《2023年宁波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等信息。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下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包括加分或降分政策在内的投档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有专业加试的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上省线后,根据专业计划数按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加试成绩相同的再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上省线后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人高考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上线人数不足15人的,该专业原则上不开班,上线考生若愿意,可调剂到其它专业或由其它院校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四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十五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给本校的批复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艺术类160元/学分;工科、医药类132元/学分;文史、财经、政法及其它类118元/学分。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七条 毕业最低学分及最短学习年限:专升本75学分,最短学习年限为2.5年。
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宁波大学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宁波大学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咨询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