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等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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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孙竞、李依环)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的通知,明确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等。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表示,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
《规定》的研究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坚决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
记者了解到,《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适用范围内。
《规定》提出,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在立项与招生方面,《规定》明确,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规定》要求,高校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同时,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对于教学管理,《规定》指出,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
鼓励高校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高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高校要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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