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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学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吗?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资合法吗?

★精心选择真实事件或案例,独特细致入微的分析,期待给您带来维权的希望★★写在前面★劳动者为了应聘期待的岗位,但是学历又不够,就拿了假学历应聘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对工资待遇均有明确约定,当单位发现学历虚假,单位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拒绝按照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真的是这样的吗?我们以真实案例在百家号和付费订阅里,为大家持续分享这方面知识和技巧,无论您在哪个行业哪个岗位,订阅了合肥律师税务师刘志汉的付费订阅,就能持续获得解决问题的实用方案和维权技巧。

★案件概况★唐某于2016年11月入职北京某某财富公司,任投行部副总经理,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及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均为6500元,实际月工资是60000元/月;

唐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系伪造,公司认为提供虚假学历系欺诈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018年8月1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存在伪造学历的行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6500元支付,拒绝支持差额部分,双方产生争议对簿公堂。

我们的疑问1、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正常上班,双方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拒绝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合法?★法院判决★1、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某财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唐某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劳务报酬差额190017.24元;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北京某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唐某某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190017.24元;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工资需要按约定支付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民终8267号★通过案件学习我们需要的法律知识★第一,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正常上班,双方关系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应聘入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就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历有所要求,这时候劳动者以虚假学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情形,因此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聘入职已经上班数月,单位发现学历虚假,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也就是说劳动者上班之日起,双方就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并不依赖于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拒绝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合法?劳动者自入职之日起,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地否定劳动者提供劳动,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的降低,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就像前述案例中,双方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唐某已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财富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就劳动报酬标准,仍应参照双方实际约定的工资以确定。

唐某其月工资标准为60000元,财富公司每月分两张卡向其支付,一笔6500元由公司通过公司账户支付,支付至2018年8月16日;另一笔53500元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公司尚拖欠其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部分劳动报酬未支付,公司拒付没有法律依据的,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依照约定支付拖欠部分的1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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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每一步走得正确,确保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