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纪委监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日前,伊春市纪委监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南岔区浩良河国税分局局长李浩违规收受婚宴礼金问题。
2017年10月1日,李浩为儿子操办婚宴,违规收受本单位6名职工礼金1500元。
2018年2月,李浩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并被责令退还违规收受礼金。
嘉荫县沪嘉乡隆安村村委会主任陶凤杰大操大办母亲丧事问题。
2017年9月7日,陶凤杰为母亲操办丧事,大操大办宴席16桌,宴请150余人,共收受管理对象及本村村民、邻村村民礼金19300元。
2018年1月,陶凤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还所收违纪礼金;隆安村党支部书记袁友堂因从严治党不力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并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友好区爱国村助理会计樊祥全违规操办升学宴问题。
2017年8月7日,樊祥全在友好区某酒店为自己儿子操办“升学宴”,置办酒席9桌,违规收受1名村委会成员和7名村民礼金1600元。
2018年3月,樊祥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礼金被收缴。
新青区人大法制办主任张佳林违规核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问题。
2016年11月3日,张佳林将2016年“十一”期间自己与妻子、外孙到北戴河旅游的往返车票费用849元在新青区人大核销。
2018年5月,张佳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核销费用被追缴;负责经办的新青区人大办公室主任魏树林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并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翠峦区司法局局长张祥国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2018年3月27日,翠峦区办公用房专项检查组到翠峦区司法局检查发现,张祥国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为23.6平方米,超出标准5.6平方米。
2018年4月,张祥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新青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于臣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于臣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在新青区公安分局办公楼和新青区交警大队办公楼,设置两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4.5平方米和16.32平方米。
2018年5月,于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负有办公用房管理责任的新青区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姚胜杰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并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金山屯区公安分局民警李昊、李娜等人公车私用问题。
2018年4月5日清明节,金山屯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李昊在前往伊春区修车期间,擅自驾驶单位警务用车拉乘金山屯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民警李娜及其母亲到伊春殡仪馆为李娜父亲扫墓,被市纪委检查组当场发现。
2018年4月,李昊受到记过处分;李娜受到警告处分,并被追缴车辆燃油费用100元。
金山屯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队长叶岩、副队长韩一平因监管不力被问责,叶岩受到警告处分;韩一平受到停止执行职务3个月处分,并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伊春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