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幼儿反映遭性侵,男教师坚持无罪辩解,取证难之下法官如何定罪?
来源:浙江天平
作者:南凌志 詹智浩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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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未成年性侵案件再次引发关注。
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
收集、审查并运用证据来还原和重现已经发生的性侵害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工作。
性侵害犯罪较之其他犯罪,一般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加存在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一般不认罪的特点。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凌志、詹智浩撰写的《季林猥亵儿童案——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就对这个难题开展深入的分析。
今天我们将推送文章简版。
文中皆为化名
【裁判要旨】
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特别是猥亵儿童案件,通常存在被害人陈述证明力较弱,缺乏直接证据印证和客观性证据支持,被告人拒不供认等情形,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难度较大,不宜适用印证证明模式,而应特别注重受立案程序自然性,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结合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案情】
被告人季林案发前系浙江省某小学外聘教师。
2018年1月26日中午上课前,季林利用教室内讲台桌为掩护,假借嘘寒问暖,用手挠、抠、摸等方式侵犯被害人小橙、苗苗、小天、鑫鑫(均是一年级学生)的私密部位。
同年1月29日,被害人小橙的家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被告人季林在庭审中坚持无罪辩解,不承认有猥亵儿童事实。
季林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定案证据主要是年仅7、8岁的儿童及其家长的主观言词证据,不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宣告季林无罪。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林为满足个人淫欲,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季林猥亵多名儿童,且认罪态度较差,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系小学外聘教师对小学生实施猥亵的犯罪,在案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被告人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形成“一对一”的状况,即被害人控告被告人实施猥亵行为,被告人坚决无罪辩解,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印证。
二是被害儿童对“性”和“性侵”无准确认知,表达能力有限,又在家长陪同下向警方报案,所述真实性存疑。
三是唯一客观证据系案发教室外走廊的监控视频,无法印证被害人陈述。
因此,比照性侵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证据“先天不足”。
但司法机关不能以此拒绝裁判,而应依照证据裁判规则,严格审查被害人家长报案经过、证据收集程序,并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综合评判,查明案件事实。
一、审查报案经过,排除诬告可能
猥亵儿童犯罪中,被害儿童无完全行为能力,需要成年家长或监护人代为报案,报案经过是否自然、合理,符合常情常理,可分析有无诬告陷害的可能。
本案被害人之一的小橙在案发当日放学回家后,主动告知父母,用手比划遭猥亵的情形,随后其父母分别联系学校班主任、同班同学的父母了解情况,并建立微信群交流讨论,三天后向警方报案。
该过程符合孩子遭性侵后家长应有的反应和举动,家长们系因有疑虑,组群探讨解决方案,并在投诉无果后再向警方报案,报案经过及事态发展符合常理,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二、审查证据收集程序,排除非法取证
在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指控犯罪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对能否最终定罪起到关键作用。
但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前提是应当符合法定收集程序,而法律对未成年言词证据收集程序规定特殊。
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在收集被害人陈述时已做到:
一是依法通知被害人,在法定的时间、场所内进行询问。
二是二名办案人员询问被害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是法定代理人在场见证询问过程,办案人员用语文明,符合儿童习惯,未发现威胁、诱骗等违法询问方式。
四是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宣读笔录,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核对无误后再签字确认。
三、审查被害儿童陈述的亲身经历性,排除虚假指控
被害人陈述作为主观性证据之一,具有模糊性、不稳定性,且易受外在因素干扰。
尤其性侵案件中,缺乏视听资料、实物等客观证据印证,难以评判其真实性,应审慎审查。
本案被害儿童在陈述时,情绪稳定,表达正常,明确指证季林猥亵行为,相关表述反映幼儿言词特点,描述符合孩童的记忆规律,可排除报复、虚假夸大事实等合理怀疑。
四、运用经验法则,综合判断全案事实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验法则有着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可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充分运用,综合评价全案事实。
第一、分析被害人陈述的自主性。
(1)根据普通人的记忆特性和常理分析,儿童对被他人做出某种超越生活常识的行为的记忆往往较为深刻,难以被他人改变或灌输。
本案数名被害人均是幼女,先后指证被告人季林在教室讲台前对她们实施猥亵的细节,清晰陈述当时的具体情境,真实可信。
(2)多名被害人均能回忆当时不敢、不知、不能拒绝或反抗的内心状态,该内容亦符合年幼儿童在面对教师时的心理特点,表述方式和认知心理与同龄人相当。
(3)儿童蓄意虚假陈述,往往留有破绽,难以陈述虚假事实的细节。
办案人员指出不合情理之处后,其难以自圆其说。
第二,分析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案发情形。
本案两名同班同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季林确实搂抱被害人,教室走廊监控证实被害人案发时在教室内,被害人的陈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季林密切接触被害儿童。
从情理分析,年幼儿童未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同时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且能够相互吻合,显然难以轻易实现。
第三,经验法则需经受“证伪”的考验,否则事实难以成立。
季林及辩护人提出的反证不成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季林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猥亵行为,主要理由有:其不可能在教室内,公然实施猥亵行为;其从教多年,口碑良好。
但事实上,猥亵行为并不必然发生在隐蔽空间,只要他人无法察觉之处,就有作案条件。
品格评价即便属实,亦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
(2)季林承认用手伸入学生背部,但辩称关心学生试探体温。
而作为外聘教师,直接用手掌接触学生背部试探体温,极不合理。
(3)季林辩称搂抱被害学生是觉得学生可爱,但作为一名男性教师,应不宜与学生有过分的身体接触,更何况其搂抱的均为女性学生,该辩解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4)季林及其辩护人提出季林系遭他人报复陷害,但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以供查证。
综上,依照经验法则的要求,季林无法做出有效反证或合理解释,相关辩解亦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