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6653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教材PDF电子版教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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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园林技术措施来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随着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及管理强度的增加,园林植物的养护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许多城市在栽种的苗木上缺乏严格的检疫标准,在管理方式上重栽轻管、在病虫害防治方法以及用药选择等方面更是缺乏绿色环保的长效机制。综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现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可持续控制”。
一、病虫害的综合治理
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方法很多,各种方法各有优点和局限性,单靠其中某一种措施往往不能达到防治目的,有时还会引起其它不良反应。综合治理是一种防治方案,它能控制病虫害的发生,避免相互矛盾,尽量发挥有机地调和作用,保持经济允许水平之下的防治体系。其综合治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经济、安全、简易、有效:这是在确定综合治理方案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包括对植物、天敌、人畜等,不致发生药害和中毒事故。不管采用什么措施,都要考虑既节省资金,而又简便易行,并且要有良好的防治效果。
2、协调措施,减少矛盾:化学防治常常会杀伤天敌,这就要求化学防治与生物防治相结合,尽量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在使用化学药剂时,要考虑到对天敌的影响,选择对天敌无害或毒害较小的药剂,通过改变施药的时间和方法,使化学防治与生物防治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既防治病虫又保护天敌的目的。
3、相辅相成,取长补短:各种防治措施各有长短,综合治理就是要使各种措施相互配合,取长补短,而不是简单的“大混合”。化学防治具有见效快、效果好、工效高的优点,但药效往往仅限于一时,不能长期控制病虫,且使用不当时,容易使病菌及害虫产生抗性、杀伤天敌、污染环境;园林技术措施防治虽有预防作用和长效性,不需额外投资,但对已发生的病虫害则无能为力;生物防治虽有诸多优点,但当病虫暴发成灾时,也未必能见效。因此,各种措施都不是万能的,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
4、力求兼治,化繁为简:自然情况下,各种病虫害往往混合发生,如果逐个防治,浪费工时,因而在化学防治时应全面考虑,适当进行药剂搭配,选择合适的时机,力求达到一次用药兼治几种病虫害的目的。
5、要有全局观念:综合治理要从园林的全局出发,要考虑生态环境,以预防为主。
二、园林植物的检疫
植物检疫是防治病虫草害的基本措施之一,也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有力保证。在自然情况下,病虫害、杂草的分布虽然可以通过气流等自然动力和自身活动扩散,不断扩大其分布范围,但这种能力是有限的,再加上有高山、海洋、沙漠等天然障碍的阻隔,因而病虫害、杂草的分布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但是,一旦借助人为因素的传播,就可以附着在种子、苗木、接穗、插条及其它植物产品上跨越这些天然屏障,由一个地区传到另一个地区或由一个国家传播到另一个国家。当病原物、害虫及杂草离开了原产地,到了一个新的地区后,原来制约病虫草害发生发展的一些环境因素被打破,条件适宜时,就会迅速扩展蔓延,如我国的菊花白锈病、樱花细菌性根癌病均由日本传入,使许多园林风景区蒙难。因此为了防止危险性病虫害及杂草的传播,必须对植物进行检疫。
三、园林技术措施防治
园林技术措施防治就是通过改进栽培技术措施,使环境条件不利于病虫害的发生,而有利于园林植物的生长发育,直接或间接地消灭或抑制病虫的发生和危害。这种方法不需要额外投资,而且又有预防作用,可长期控制病虫害,因而是最基本的防治方法。但这种措施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病虫害大发生时必须依靠其它防治措施。
1、选育抗病虫品种:选育抗病虫品种是预防病虫害的重要一环,不同花木品种对于病虫害的受害程度并不一致。目前已培育出菊花、香石竹、金鱼草等抗锈病的新品种,抗紫菀萎蔫病的翠菊品种、抗菊花叶枯线虫病的菊花品种、抗黑斑病及天牛危害的杨树品种等。
2、育苗措施:园林植物上有许多病虫害是依靠种子、苗木和其它无性繁殖材料来传播的,因而通过一定的措施,培育无病虫的健壮种苗,可有效地控制该类病虫害的发生。
无病虫苗圃育苗:选取土壤疏松、排水良好、通风透光及无病虫危害的场所为育苗苗圃。盆播育苗时应注意盆钵、基质的消毒。如菊花、香石竹等进行扦插育苗时,对基质及时进行消毒或更换新鲜基质,则可大大提高育苗的成活率。
无病株采种:园林植物的许多病害是通过种苗传播的,如仙客来病毒病是由种子传播的,菊花白锈病是由脚芽传播的,等等。只有从健康母株上采种,才能得到无病种苗,避免或减轻该类病害的发生。
组培脱毒育苗:园林植物中病毒病发生普遍而且严重,许多种苗都带有病毒,利用组培技术进行脱毒处理,对于防治病毒病十分凑效。如脱毒香石竹苗、脱毒兰花苗应用已非常成功。
3、栽培措施
适地种植:所谓适地种植是指使园林植物的特性与栽植点的环境条件相适应,以保证花草树木能够健壮生长,增强抗病虫的能力。如云杉、玉簪等耐阴植物宜栽植于阴湿地段;油松、石榴、月季等喜光植物,则宜栽植于较干燥向阳的地方。
合理搭配:建园时,应避免将有共同病虫害的树种、花草搭配在一起。如海棠与柏属树种、牡丹与松属树种近距离栽植易造成海棠锈病及牡丹锈病的大发生;因而在园林设计时,植物的配置不仅要考虑景观的美化效果,还应考虑病害的问题。连作往往会加重园林植物病害的发生,如温室中香石竹多年连作时,会加重镰刀菌枯萎病的发生,实行轮作可以减轻病害。轮作时间视具体病害而定,鸡冠花褐斑病实行2年以上轮作即有效,而胞囊线虫病则需更长。一般情况下需实行3-4年以上轮作。轮作是古老而有效的防病措施,轮作植物须为非寄主植物,这样便使土壤中的病原物因找不到食物“饥饿”而死,从而降低病原物的数量。
4、管理措施
注意园圃卫生:及时收集园圃中的病虫害残体、草坪的枯草层,并加以处理,深埋或烧毁。生长季节要及时摘除病、虫枝叶,清除因病虫或其它原因致死的植株。园艺操作过程中应避免人为传染,如在切花、摘心、除草时要防止工具和人体对病菌的传带。温室中带有病虫的土壤、盆钵在未处理前不可继续使用。无土栽培时,被污染的营养液要及时清除,不得继续使用。
加强肥水管理:合理的肥水管理不仅能使植物健壮地生长,而且能增强植物的抗病虫能力。观赏植物应使用充分腐熟且无异味的有机肥,以免污染环境,影响观赏。使用无机肥时要注意氮、磷、钾等营养成分的配合,防止施肥过量或出现缺素症。浇水方式、浇水量、浇水时间等都影响着病虫害的发生。喷灌和“滋”水等方式往往容易引起部病害的发生,最好采用沟灌、滴灌或沿盆钵边缘浇水。浇水量要适宜,浇水过多易烂根,浇水过少则易使花木因缺水而生长不良,出现各种生理性病害或加重侵染性病害的发生。多雨季节要及时排水。浇水时间最好选择晴天的上午,以便及时地降低叶片表面的湿度。
改善环境条件:改善环境条件主要是指调节栽培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尤其是温室栽培植物,要经常通风换气,降低湿度,以减轻灰霉病、霜霉病等病害的发生。种植密度、盆花摆放密度要适宜,以利通风透光。冬季温室的温度要适宜,不要忽冷忽热。草坪的修剪高度、次数、时间也要合理,否则,也会加剧病害的发生。
中耕除草:中耕除草不仅可以保持地力,减少土壤水分的蒸发,促进花木健壮生长,提高抗逆能力,还可以清除许多病虫害的发源地及潜伏场所。如马齿苋等杂草是唐菖蒲花叶病的中间寄主,铲除杂草可以起到减轻病害的作用;扁刺蛾、黄杨尺蛾等害虫的幼虫、蛹或卵生活在浅土层中,通过中耕,可使其暴露于土表,便于杀死。
翻土培土:结合深耕施肥,可将表土或落叶层中越冬的病菌、害虫深翻入土。公园、绿地、苗圃等场所在冬季暂无花卉生长,最好深翻一次,这样便可将其深埋于地下,翌年不再发生危害。此法对于防治花卉菌核病等效果较好。对于公园树坛翻耕时要特别注意树冠下面和根颈部附近的土层,让覆土达到一定的厚度,使得病菌无法萌动,害虫无法孵化或羽化。
5、球茎等器官的收获及收后的管理
许多花卉是以球茎、鳞茎等器官越冬的,为了保障这些器官的健康贮藏,在收获前避免大量浇水,以防含水过多造成贮藏腐烂;要在晴天收获,挖掘过程中要尽量减少伤口;挖出后要仔细检查,剔除有伤口、病虫及腐烂的器官,必要时进行消毒和保鲜处理后入窖。贮窖须预先清扫消毒,通气晾晒。贮藏期间要控制好温湿度,窖温一般在5℃左右,相对湿度宜在70%以下。有条件时,最好单个装入尼龙网袋,悬挂于窖顶贮藏。
四、病虫害的物理机械防治
利用各种简单的器械和各种物理因素来防治病虫害的方法称为物理机械防治。这种方法既包括古老、简单的人工捕杀,又包括近代物理新成就的应用。
捕杀法:利用人工或各种简单的器械捕捉或直接消灭害虫的方法称捕杀法。人工捕杀适合于具有假死性、群集性或其它目标明显易于捕捉的害虫,如多数金龟甲、象甲的成虫具有假死性,可在清晨或傍晚将其震落杀死。榆蓝叶甲的幼虫老熟时群集于树皮缝、树疤或枝杈下方化蛹,此时可人工捕杀。冬季修剪时,剪去黄刺蛾茧、蓑蛾袋囊,刮除舞毒蛾卵块等。在生长季节也可结合园圃日常管理,人工捏杀卷叶蛾虫苞、摘除虫卵、捕捉天牛成虫等。
阻隔法:根据害虫的活动习性,人为设置各种障碍,切断病虫害的侵害途径,这种方法称为阻隔法,也叫障碍物法。如对有上、下树习性的幼虫可在树干上涂毒环或涂胶环,阻隔和触杀幼虫;早春在树干基部绑扎塑料薄膜环,可以有效地阻隔草履蚧、枣尺蠖上树危害或产卵;在温室及各种塑料拱棚内,可采用40-60目的纱网覆罩,不仅可以隔绝蚜虫、叶蝉、粉虱、蓟马、斑潜蝇等害虫的危害,还能有效地减轻病毒病的侵染。
诱杀法:利用害虫的趋性,人为设置器械或饵物来诱杀害虫的方法,利用此法还可以预测害虫的发生动态。如灯光诱杀即利用害虫对灯光的趋性,人为设置黑光灯、频振式杀虫灯、纳米汞灯等来诱杀害虫;食物诱杀即利用害虫的趋化性,在其所喜欢的食物中掺入适量毒剂来诱杀害虫。
高温处理法:任何生物,包括植物病原物、害虫对热有一定的忍耐性,超过限度生物就会死亡。害虫和病菌对高温的忍受力都较差,因此通过提高温度来杀死病菌或害虫的方法称为高温处理法,也称热处理法。在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中,热处理有干热和湿热两种。
五、病虫害的生物防治
利用生物及其代谢物质来控制病虫害称为生物防治。生物防治的特点是对人、畜、植物安全,害虫不产生抗性,天敌来源广,且有长期抑制作用。但往往局限于某一虫期,作用慢、成本高、人工培养及使用技术要求比较严格。因此必须与其它防治措施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生物防治可分为:以虫治虫、以菌治虫、以鸟治虫、以菌治病等。
六、病虫害的化学防治
化学防治是指用各种有毒的化学药剂来防治病虫害、杂草等有害生物的一种方法。化学防治具有快速高效、使用方法简单、不受地域限制、便于大面积机械化操作等优点;但也具有容易引起人、畜中毒,污染环境,杀伤天敌,引起次要害虫再猖獗,并且长期使用同一种农药,可使某些害虫产生不同程度的抗药性等缺点。当病虫害大发生时,化学防治可能是惟一的有效方法。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化学防治仍然占重要地位。至于化学防治的缺点可通过发展选择性强、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以及通过改变施药方式、减少用药次数等措施逐步驾解决,同时还要与其它防治方法相结合,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化学防治的优越性,减少其毒副作用
参考资料:
哈尔滨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植物保护,防治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城市园林植物的检疫、病虫害的测报和除治,以及疫情灾害的应急防控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植物,是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以及园林植物经营场所等的树木、花卉、地被植物以及繁殖材料。本办法所称园林植物检疫对象,是指国家和省发布的应当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播蔓延的某些植物病、虫、杂草和本市为保护园林植物所确定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第四条 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检疫和除治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园林植物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生态安全要求,植物品种应当多样化,适地适树,合理配置。提倡选用抗病虫害、抗恶劣环境等抗逆性强的优良植物品种。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园林动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及园林植物的检疫工作。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检疫管理第七条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存在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结果,确定并及时公布本市园林植物检疫对象。第八条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实施检疫,不得擅自更改检疫范围。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园林检疫机构申请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市园林检疫机构受理园林植物产地检疫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检疫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生产园林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不合格园林植物进行处理;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以外调入园林植物的,应当到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经原产地检疫机构按照《植物检疫要求书》检疫合格后,方可在本市栽植。市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中,应当包含本市确定的园林植物检疫对象。调入园林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调入的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保存3年备查。第十一条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园林植物木质支撑物及检疫不合格园林植物的包装材料等进行检疫。第十二条 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在本市栽植的园林植物查验其检疫证明文件,对无植物检疫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与实物不符的,应当进行补检。市园林检疫机构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林植物进行复检:来自或者经过疫区的园林植物;疑似染疫的园林植物;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复检的园林植物。对于补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园林植物,市园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开具《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所栽植园林植物的检疫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前,将栽植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应当纳入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档案,未取得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在本市举办园林植物展览、展销等活动,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将参展园林植物检疫证明文件送市园林检疫机构进行查验,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检或者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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