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河北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下载(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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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6知识产权法自考考试大纲(2018版)
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学分 | 大纲名称 | 教材/推荐用书名称 | 主编 | 出版社 | 版次 |
知识产权法 | 00226 | 4 | 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大纲 | 知识产权法 | 吴汉东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18年版 |
注:1、本目录内的课程学分含实践性环节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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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与体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
课程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权利本体具有私权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及广狭义范围;(2)了解工业产权、文学产权的概念及构成;(3)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基本制度体系。
领会:(1)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2)理解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第二编著作权
第二章著作权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含义的演变,领会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熟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概况。
课程内容
一、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
二、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三、著作权法及其演进
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
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在当代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我国《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制度发展的主要历史事件。
领会:认识和理解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
应用:分析和判断著作权与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之间的区别。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领会作者(原始主体)及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的相关规定,明确几种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
课程内容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著作权主体,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分类。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国内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须具备的条件是:(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2)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是: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国家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凡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委托作品是他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2)创作的成果是可分的。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的权利主体。电影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电影作品由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匿名作品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2)了解演绎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的概念、汇编作品的概念、电影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的概念、委托作品的概念、匿名作品的概念。
领会:(1)理解作者应具备的条件;(2)明确外国人主体资格认定的规定;(3)认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汇编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
应用:正确分析与判断各种作品的权利归属。
第四章著作权的客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作品的概念、特点、类别,熟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领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本规定。
课程内容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1)独创性;(2)可复制性。作品的独创性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著作权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作品的类别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包括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法律、法规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音乐形式、动作形式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三、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原创性和固定性才能获得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期限。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领会:(1)认识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2)理解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3)了解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内容构成,掌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各个权项,明确著作权的取得途径与保护期限。
课程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它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关于各项人身权行使的规定。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1)注册取得,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2)自动取得,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大多数国家及我国著作权法均采取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期限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发表权的概念、署名权的概念、修改权的概念、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复制权的概念、发行权的概念、改编权的概念;翻译权的概念;汇编权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含义。
领会:明确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有关规定。
应用:综合分析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六章邻接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邻接权的概念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理解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一、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义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二、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出版者权包括: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三、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内容: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视具体情况,或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或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支付报酬。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与其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保护期为5 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 0年的1 2月3 1日。
五、广播组织的权利
广播组织播放权的含义、内容及其行使规则。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邻接权的概念;(2)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播放权的含义。
领会: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应用: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权能限制的各种具体情形,领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的适用情形及其相互区别,掌握合理使用的认定方法。
课程内容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1)个人使用;(2)引用;(3)新闻报道使用;(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6)教学使用;(7)公务使用;(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9)免费表演;(10)室外陈列艺术作品的使用;(11)对汉语言文字作品的翻译;(12)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1)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使用在报纸、杂志上已发表的作品;(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巳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巳经发表的作品或巳经出版的录音制品;(4)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1)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发表作品;(3)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其区别在于:(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限于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使用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3)法定许可使用允许著作权人以声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
三、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强制许可使用不同于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许可,但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在此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授权而取得强制许可证,并且须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使用不同于法定许可使用:其取得强制许可证,须有一定条件,且经过规定的程序。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引用。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合理使用的概念、法定许可使用的概念、强制许可使用的概念。
领会:(1)理解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异同;(2)理解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应用:正确认定各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第八章著作权的利用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与特征及著作权质押的概念,理解《著作权法》关于著作物利用制度的规定。
课程内容
一、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是:(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2)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是:(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三、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合同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一般形式,其主要条款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其他事项。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转让著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主要条款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著作权的质押
著作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转让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概念;(3)了解著作权质押的概念。
领会: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
第九章著作权的管理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及内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意义及内容。
课程内容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将行政管理分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从性质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征。
领会:(1)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2)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
第十章著作权的保护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构成、种类,明确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领会著作权纠纷的调处方式和著作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列举方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他人著作权造成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类型有:(1)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2)行政责任,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3)刑事责任,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形式。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采取相应的诉前权利保全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三、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调处著作权纠纷的三种途径:(1)调解,即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2)仲裁,即著作权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和法律,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3)诉讼,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与种类;(2)了解著作权纠纷的概念。
领会: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用: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
第二编专利权
第十一章专利权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专利、专利权和专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了解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概况,弄清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的关系,运用专利制度为我国的知识经济建设服务。
课程内容
一、专利与专利权
专利的基本含义归纳为:(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2)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目卩“专利文献”的简称;(3)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一般认为,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专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专利是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2)专利是符合专利条件或者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专利法是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专利法》。
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来讲,专利法调整:(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垄断权。一般而言,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保护;(2)科学审查;(3)公开通报;(4)国际交流。
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形成和运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过来,知识经济又为专利制度的升华和递进,创造了良好的契机。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相辅相成,相伴相生。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专利的基本含义、专利权的概念;(2)了解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
领会:(1)理解专利制度的特征;(2)理解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专利权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念、特征、种类等,理解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的基本类型。
课程内容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将发明进行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特点是:(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发明的概念、实用新型的概念、外观设计的概念。
领会:(1)理解发明的种类及分类的法律意义;(2)理解实用新型的特点;(3)理解外观设计的特点。
应用:判断与分析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第十三章专利授权条件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理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含义,运用所学的知识正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课程内容
一、概述
可专利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广义的可专利性包括:(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排除的对象;(3)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狭义的可专利性主要是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3)项标准。
二、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曰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
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一般认为,以下发明具有创造性:(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三、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且不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类型为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概念;(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领会:(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2)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应用:正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取得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专利申请权的概念、特征及归属,明确专利申请人的条件、种类及权利,掌握专利申请原则和申请日、优先权的有关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熟悉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课程内容
一、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其基本特征是:(1)相对性;(2)暂时性;(3)相关性。
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依合同约定。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并可以被继承或赠与。
二、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利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国籍;(2)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且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人的种类:(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合作发明创造的合作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4)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
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5)受让人。
专利申请人的权利:(1)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2)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3)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4)转让其专利申请权;(5)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
三、专利申请原则
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
四、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确定专利申请日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曰。
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有权将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五、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2)说明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3)说明书摘要,即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⑷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_______求书;(2)图片或照片;(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六、中国单位、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向PCT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必须注意:(1)首先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2)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3)凡涉及微生物的,须办理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发往外国。
七、专利申请的审批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1)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2)公布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 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3)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权利的丧失与恢复。(1)权利的丧失。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或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导致有关权利终止的后果。(2)权利的恢复。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可以在自障碍消除后2个月后,最迟自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或者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2)了解专利申请人的概念和种类;(3)了解专利申请日、优先权的概念;(4)了解权利要求书的概念与法律效力;(5)了解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概念。
领会:(1)认识和明确专利申请的原则;(2)理解国际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的规定;
(3)理解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概念,弄清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理解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课程内容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中国于2 0 0 1年1 2月1 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年。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曰起10年。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的概念及其法律效果。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1)保护期限届满。(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年费。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査,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三种: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2)追溯力;(3)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的约束力。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念;(2)了解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3)了解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领会:(1)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2)理解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应用:正确运用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专利权所包含的各具体权项的内容,了解专利权人的义务,以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行为;理解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价值和作用;正确行使专利权。
课程内容
一、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1)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者进口的专有权利;(2)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4)放弃权,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声明形式或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5)标记权,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包括“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者“⑨”符号。
除《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
二、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强制许可;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国家计划许可。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进口权的概念、标记权的概念,专利权人的义务;(2)了解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种类,先用权的概念、专利权穷竭的概念。
领会:(1)理解专利权各项具体权利的内容;(2)理解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应用:正确行使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运用强制许可和先用权等权利限制制度。
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概念及其特征;理解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关系,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准确地认定专利侵权行为。
课程内容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为:(1)专利权有效原则;(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4)全面覆盖原则;(5)等同原则;(6)禁止悔原则;(7)多余指定原则。
假冒他人专利,具体表现为:(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
三、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1)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领会:(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
应用: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四编商标权
第十八章商标制度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标的基本含义、商标权的概念、内容,明确相关权能的不同法律效力,领会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商标权取得的基本方法及商标权终止的基本原因,明确商标的基本分类和商标的作用,熟悉商标制度史的一般知识,掌握我国《商标法》的修改过程。
课程内容
一、商标概述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含义主要有:(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特有名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商品名称一般不受保护,知名商品的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无需经过注册,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装潢设计的内容无法律限制,且与商品内容相联系。商品装溃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标与商务标语。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
商品的分类: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以及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是由声音标志构成的商标。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的作用。从商标使用者、商标管理者以及商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商标的作用可以概括为:(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二、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后者是指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四、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办法获得商标权。
原始取得的方法有:(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3)混合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继受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取得,二是根据继承程序取得。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其事由有:(1)自动申请注销;(2)过期注销;(3)无人继承注销。
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其事由有:(1)违法撤销;(2)不当注册撤销。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是:(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不同;(2)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不同。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的基本含义;(2)了解服务商标的概念、联合商标的概念、防御商标的概念、证明商标的概念、集体商标的概念。(3)了解1857年法国商标法、1904年清朝《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基本知识。(4)了解商标权的概念;(5)了解注册原则、使用原则、
混合原则的概念;(6)了解注册商标注销和撤销的主要事由。
领会:(1)理解商标的作用;(2)理解特殊标志保护的有关规定;(3)理解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法律地位;(4)理解注册商标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应用:正确判断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在应用过程中的联系与区别;正确分析与判断使用权与禁止权的不同效力范围。
第十九章商标注册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文件,领会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掌握商标获准注册的条件及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批程序。
课程内容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所谓商标禁用条款是指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禁止性规范。(3)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4)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商标原则。
商标注册的程序:(1)申请前的准备:办理商标查询、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2)申请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报送商标图样、提交其他书件;(3)申请的提出: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交纳费用;(4)申请日与优先权: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5)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另行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6)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四、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审查的内容。
对申请的复审。
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注册的异议。
对异议的复审。
商标的核准注册。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注册的概念;(2)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3)了解商标禁用条款的概念;(4)了解异议的概念。
领会:(1)理解先申请原则的基本内容;(2)理解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应用:正确运用和掌握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章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及补正制度的意义,领会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有助于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标专用权受让人的利益。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符。
由于商标注册无效而导致撤销的事由有:(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和不得注册的规定;(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对第一种情形,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二种情况,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的概念、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领会:理解补正程序及异议程序之间的差别。
应用:正确运用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程序。
第二十一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及其续展制度,明确和掌握注册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 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有连同转让与自由转让两种立法例。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与企业分开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5)共同所有的商标不得私自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2)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3)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未经授权,不得移转其商标使用权;(2)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名称;(3)协助许可人查明侵权事实;(4)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概念、注册商标续展的概念;(2)了解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3)了解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领会:(1)理解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2)理解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商标管理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标管理的概念及其机关,明确商标使用管理、商标印制管理的主要内容。
课程内容
一、商标管理概述
商标管理的概念。
商标管理的机关。
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三、商标印制的管理
商标印制管理的概念。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商标管理的概念。
领会:(1)理解对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2)理解对非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3)理解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章商标权的保护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种类,领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课程内容
一、商标权保护概述
保护商标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保护商标权的意义:(1)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2)制裁侵权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有:(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商标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此外,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还包括赔偿损失、即发侵权的制止与证据保全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制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等措施。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2)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
领会: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第二十四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熟悉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标准,理解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制度。
课程内容
一、驰名商标概述
驰名商标是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以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为核心要素,部分国家与国际组织推荐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1)商标的知名度;(2)商标的信誉;(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
商品的销售量;(5)商标使用和宣传的时间与地理范围;(6)其他驰名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三、我国驰名亩标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标准与法律效力。
领会:理解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章商业秘密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认识商业秘密权的性质和内容,掌握商业秘密的侵权表现形式与救济方法。
课程内容
一、商业秘密权概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1)信息性》(2)未公开性;(3)实用性;(4)保密性。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许可使用以至转让商业秘密而取得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但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二、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2)了解商业秘密权、反向工程的概念。
领会:理解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异同。
应用:正确识别和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地理标志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地理标志的概念以及与商标的区别,认识地理标志权的性质与特征,明确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途径。
课程内容
一、地理标志权概述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但就区别功能来说,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与特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相联系;而地理标志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并不完全具备工业产权的基本特征:(1)它是特定范围的共有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2)它是永久性的财产权利,不具有时间性;(3)其客体具有本源性特征,其权利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
二、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国内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国际间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地理标志的概念。
领会:(1)理解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2)理解地理标志权的性质和特征。
应用:掌握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途径。
第二十七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理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课程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1)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2)违反诚信、公平的原则;(3)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在立法例上,或采分立式,分别制定反垄断、防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采合并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等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1)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2)弥补单一知识产权法律产生的“真空地带”;(3)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
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与知识产权有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是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诽谤行为。即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了解商品假冒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领会: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第六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第二十八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国际公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相关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关系,熟悉我国参加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
课程内容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
国际条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工业产权国际公约首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著作权国际公约则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为要。
国际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组织化的重要标志。《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导致统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成立。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组织制定国际公约、进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联盟、公约及协定。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六、《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
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
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等国际公约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九章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熟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争端解决的规定
课程内容
《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内容。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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