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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教材:外贸知识:出口退税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听贸E宝售后说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由于该《通知》同时规定,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对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 外 贸 知 识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作出解释性规定,对符合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申报退(免)税。

因此,上述公司可凭最近一份出口备案清单向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补办:

涉及部门:退税分局

1、出口企业应持以下凭证申请: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外销发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出口企业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后,退税机关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对审,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和印章。

退赔: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

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报关员教材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