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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适应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应适应天津市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注重开考社会亟需的专业
专业设置应立足于我市办考的实际条件,适当考虑借助其他地区高等教育资源,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委”)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展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业设置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设置包括专科、本科(专升本)两个学历层次.本市专业设置应以应用型本科专业为主,适当开设社会特别亟需的专科专业
第五条
市考委结合本地实际,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范围内选择开设专业,并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
确需开设《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范围内选定专业,由市考委组织专家论证,完成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提出《专业清单》增补申请,待申请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设
第六条 开设专业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主考任务(以下简称“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可跨地区选择
主考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二)学校已开设全日制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三)具备主考专业课程教学、命题工作的师资力量;(四)有保证实践性课程考核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五)主考本科专业的学校应具有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六)学校设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
第七条 开设专业一般为面向社会开考,也可接受行业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含)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考,或省际、区域协作开考
开设专业一般不设报考条件限制,确因人才培养目标有特殊需求的,应在专业开考文件中明确报考条件要求
第八条
申请开设新专业必须经过深入的调研,确保新专业适应社会需求并具有一定的开考规模
申请开设新专业,应向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一)开设专业论证:包括开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人才需求预测报告、承担主考学校任务的专业师资和实践课程考核条件等;(二)专业发展规划:包括专业发展构想、生源预测情况、专业开考方式、专业管理办法、助学方式及合作单位等;(三)专业考试计划草案: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历层次及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课程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课程考试大纲)、课程指定教材及参考书,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等;(四)推荐专家名单:一般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五名,包括普通高校学科专家、行业部门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等;(五)行业部门等申请委托开设专业,须明确本系统对鼓励、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的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 市考委开设专业程序:(一)遴选主考学校;(二)确定专业专家组成员,组织专家对拟开设专业进行论证
专业论证的全部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三)专业论证会的主要内容是对论证报告进行审议,对专业考试计划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确定专业是否开考;(四)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提交相关信息和其他必要的说明;(五)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考试计划、主考学校、开考方式、课程考试安排等
第十条 全国考委对已登记专业的毕业证书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电子注册
第三章 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一条
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体现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规格与要求
市考委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专业基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市的专业考试计划,并作为专业开考、课程建设、试题命制、考试组织、毕业审核、证书注册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业考试计划本着与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专业同等水平,并符合自学考试的特征和实际的原则制定
专科层次主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突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以理论知识够用为度,重数不少于15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本科专业的课程总数不少于13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专业基本规范》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设课程和推荐选设课程
必设课程的课程名称、学分、考核方式均需按照《专业基本规范》设定
推荐选设课程的设置应结合学科发展、社会和行业需求、高等院校的教学优势和特色以及组织考试的可操作性确定
《专业基本规范》中的推荐选设课程可优先选择
选设课程可设置为选考课程,选考课程主要为体现专业方向、专业拓展、通识素养和职业素养等课程
第十八条 经专家论证的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证书,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专门技能等实践考核课程是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其设置和考核方式应根据有关规定及自学考试的特人数不足100人;(三)已从《专业清单》中撤销的专业
第三十三条
专业停考后不再接受新生报考,原则上可设立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安排该专业的课程考试、办理课程免考、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在籍考生办理毕业证书
专业停考过渡期满,停止办理该专业课程免考,停止颁发该专业毕业证书
已停考专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籍考生,其停考专业的已合格课程成绩在转考其它专业时,符合相关专业计划要求或课程顶替规定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市考委决定停考专业程序:(一)与主考学校商定停考方案
停考方案应包括:停止接受新生报名的时间、停止安排课程考试的时间、停止办理毕业证的时间及其后续处理方案等;(二)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向全国考委登记停考专业
第三十五条
主考学校因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考试管理不当等不宜承担主考任务,或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主考学校,须经市考委批准,并向全国考委登记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