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22年下半年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考生必读
河北省2022年下半年自学考试免试申请考生必读
一、考生申请免考流程及要求
报名的考生直接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自考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 ),点击“申请免试报名”进行报名
未注册的考生必须在“自考信息系统”注册后,进入“考生注册入口”完成注册,方可申请免考
(一)网上报名、免考申请时间:
9月8日-9日、13日-15日(8:00–22:00 ),考生本人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受理
(二)现场确认和提交资料的时间:
9月8日-9日、13日-15日(9:00–11:30、14:00-17:00 )和16日(9:00–11:30 ),考生本人持有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
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三)在线支付时间:
9月8日-9日、13日-16日(8:00–22:00 ),现场受理完成后,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逾期不受理考生缴费成功后,豁免申请完成,信息
(四)免试考核结果发布时间: 10月12日17:00后
(五)免试考核结果复核时间)免试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考生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市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逾期不受理二、申请免考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为本人办理免考业务,因个人信息错误、信息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免考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考生报考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本次不予申请豁免
(三)使用“前置学历”申请免试的考生应当在学信网上核对“前置学历”信息
“前置学历”未通过验收的,考生应当出具与“前置学历”配套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等级证书”或者“其他证书”申请免试的考生,应当在中国教育考试网查验其证书
未通过核查的证书应提交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列入免试材料,另一份与原件一并保管提交),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报考省
(五)考生申请免试时,仔细查看页面提示信息,必要时处理三、其他免考相关规定,请查看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附件:
考生办理免考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使用“等级证书”申请免考
国家英(日俄)语等级考试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NCRE )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PETS )证书、教师资格证等统称为“等级证书”
“等级证书”应当经中国教育考试网核查。 网上查验合格的,受理时提交证件复印件网上查验不合格的,受理时应当提交证件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复印件一份列入豁免材料,另一份与原件一起保管提交(复印件上注明报考省二、使用“其他证书”申请免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考试证书、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考试证书、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考试证书、中小企业经理等证书统称为“其他证书”
“其他证书”应当经中国教育考试网核查。 网上查验合格的,受理时提交证件复印件网上查验不合格的,受理时应当提交证件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复印件一份列入豁免材料,另一份与原件一起保管提交(复印件上注明报考省三、使用“前置学历”证书申请免考) )。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统称“前置学历”
网上审计合格的,受理时需提交“前置学历”复印件一份,《学籍登记表》或《毕业生登记表》 (以下统称《学籍表》 )复印件一份
如果在线检查失败,受理时需要提交“前置学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点击查看《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相关说明
(一)姓名信息与报考文件不一致的考生,须提交有效“打机”曾用名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或者户籍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与身份证号码信息和准考证不一致的考生,须提交有效式样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有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须加盖户籍专用章)或者户籍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属于其他情形的,需要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前置学历证书”、“等级证书”和“其他证书”因下列情况未通过核查的,考生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学籍表》全套复印件,只复印单独成绩页不进行免试;
)二) 《学籍表》复印件由考生保管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骑马印章。 印章必须能清楚地识别。
(三) 《学籍表》复印件应注明发行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填写“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发行人签署《学籍表》内容须填写考生基本信息、课程名称、课程成绩、学分或学习时间
(四) 《学籍表》复印件的全部内容应能清晰识别五、 《学籍表》 复印件需满足以下要求:
七、考生提交的材料必须确保真实,有效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