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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提交的利弊:浅谈网络庭审的利与弊

作者/康文平律师

2018年初,我国就在全国各地法院推行“网络打官司”。但在疫情爆发之前,不仅普通群众不知道有这种诉讼模式,很多法律工作者也没有真正实践过。反而在疫情期间,互联网庭审以其远程无接触开庭的优越性在特殊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维持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及时组织开展审执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科技化的庭审模式呢?笔者认为应该对网络庭审与传统庭审做一个对比,尝试进行精准定位才能保证法律实践的公正性、公平性。

“云庭审”的优势

对比传统庭审,网络庭审最主要的优势就是效率高。这主要体现在人员参与和法院办案两方面。

云庭审参与便捷,参案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等信息方式接受和确认开庭的方式、时间等,而不需要集中到法庭之中。这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以及经济成本。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多次庭审的复杂案件,更是大幅减少了人为参与的成本。

对广大律师而言,最有利的莫过于线上庭审可以提供电子材料。以往,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意见、答辩状、辩论词等多以纸质材料为主,电子材料为辅,主要原因系相关材料法院要求提交人签字(章)确认。通过电子系统提交的材料可以在电子系统中有效留痕,解决了需要签字(章)确认问题,就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多次前往法院提交材料了。

法院方面,节省了组织法庭的时间成本,降低了工作量。在以往的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出现争吵的情况不可避免,家属出现无法控制情绪的情况也常有发生,往往会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这时候需要审判人员与法警来维护秩序。而互联网法庭则没有这种问题,审判人员可以通过禁言的方式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使得庭审可以正常进行。当然,网络庭审自然也就不需要法警,间接的节省了人力资源。

在节省了成本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使用多次庭审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反复审理,这样还可以提高法院审判的公正度,提升群众对法院的认可程度。

当然,不得不提的是,网络庭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传统庭审所没有的。有效避免了一些诸如公共卫生事件、大型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庭审取消的情形。

云庭审的局限性

尽管互联网庭审优势明显,但笔者还不认为可以全面推广。首先,参与庭审需要对智能手机以及互联网有一定的了解。目前看来,我国还是有许多人不擅长使用智能手机,而要求他们参加网络庭审无疑成为一大难题。法院还要分出人力来教当事人如何使用庭审软件,并且很可能学习的效果不理想,导致庭审无法进行。

并且,网络的稳定性也是一个问题。庭审的正常进行,必备的就是一个流畅的网络。如果庭审过程中出现网络卡顿、断网的情况,该庭审是应该暂停还是取消?所以,网络庭审的适用应该选在5G普及之后或是采取区域限制。

以上讨论的是一些客观条件,而在主观方面,网络庭审也有许多不足。我们都知道,庭审的一个特点就是对抗性。这对抗性可以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或公诉人与被告之间,或是庭审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激烈的言语辩论之中,事实的真相可以轻易的被获知。而网络庭审则很难出现具有对抗性的讨论,反而更可能是照本宣科。

不仅如此,在传统的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表情、神态、说话语气等来对当事人的表达进行解读。并且,审判人员对于不同的当事人表现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对违反法庭秩序、恶意违反诉讼法规定义务的参与人应当是愤怒、责罚的态度,对履约态度较好但经济状况较差的当事人应当是鼓励、同情的态度。这些都是网络庭审中所感受不到的。

最后笔者要说的是,线上庭审尚无法解决对证据原件质证的问题,庭审中对于证据原件的出示及质证往往主导一场庭审的后续走向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优势地位,无法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也往往会导致一场庭审就此中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需要对网络庭审的适用范围进行区分。例如,网络不发达的地区不宜推广、证据质证有问题的不宜适用、涉及隐私的也不应适用。而那些案情简单、证据清晰的案件则非常适合网络庭审。

PS:目前许多地区都采用网络庭审的方式,最普遍是“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各位法律工作者可以提前了解以下。(地方法院也会进行培训,使用的APP也可能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