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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限: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和义务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林福明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答辩期限从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了督促被告主动、及时提交书面答辩状,防止被告的诉讼突袭给原告带来不公平,同时从有利于庭审准备工作有效进行、对争议焦点进行整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考虑,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重申了被告的答辩义务。

首先,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更是被告的诉讼义务。根据诉讼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被告通过起诉状了解到了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就应当同样赋予原告了解被告主张和证据的机会和权利。否则,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隐藏证据和观点,将剥夺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并限制了其辩论权的行使。

其次,我国目前立法并未采取强制答辩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也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被告逾期当庭提交答辩状或当庭口头答辩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也不失权,但如果原告提出申请给予重新进行诉讼准备时间并申请延期审理的,是否准许?被告是否应当受到一定处罚?这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被告逾期当庭答辩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存在恶意。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应认定为诉讼突袭,除了应当给予原告重新进行诉讼准备时间并准予延期审理外,还应当根据被告是否有恶意以及恶意大小,有针对性地对被告采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如果有正当理由,则一般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准许。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被告逾期提交答辩状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其直到开庭时才提出答辩,其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诉讼突袭,法院应当给予原告重新进行诉讼准备时间并准予延期审理,同时应当对被告进行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了应当区分被告逾期当庭答辩是否有正当理由并是否应当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区分被告当庭答辩的意见是否实质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范围,如果法院认为未超出且不影响原告实体权益的,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并有权决定诉讼是否继续进行。

第三,不管是因为被告自身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还是因为被告诉讼技能欠缺,甚至有部分被告是为了进行诉讼突袭,在答辩状中要么记载过于简单、抽象,要么长篇大论、不着边际。这种答辩不仅对原告没有实际意义,而且法官也无法总结争议焦点,从而将影响诉讼进程。所以,法律有必要强调答辩状应当记载的内容。答辩人是自然人的,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答辩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应当记明被告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除此以外,更核心更重要的是,答辩状应当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