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还是计算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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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躲猫猫是常见的情形,经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给被告的,只能公告送达诉讼材料给被告,现在法院考核指标有项是平均审理周期,法庭的审理周期少于45天,全院审理周期少于50天,这个周期数也是包括公告期限在内,虽然审理期限不包括公告期限。那么在实践中,对于举证期和答辩期能否合并计算15天,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应该分开计算,应该分别15天,共计30天,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这本书中的解答。
第二种观点,应该合并计算15天,这样平均审理周期时间就短了,更符合质效考核指标了。最高法对此有两个先后不同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2020-04-18 )中,十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否延期?如何确定?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原则上分开计算,但当事人同意合并的除外。《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法〔2020〕272号,2020年10月23日)中,十六,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与举证期限,能否合并计算?答:可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为立案后至开庭审理前的阶段,该阶段包含了答辩期,因此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综上所述,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可以叠加计算为15天,那么据此,普通程序的案子,若是公告送达的案件,最快可以48天后开庭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