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律师作无罪辩护
记者 | 赵孟 实习记者 张仟荟
编辑 | 翟星理
被羁押近两年后,云南省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简称“曲靖工商学校”)投资人李正魏被控合同诈骗一案开庭审理。
2021年7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正魏一案。由于律师对法庭程序、起诉书规范、证据等提出异议,庭审延期,后于7月27日再次开庭审理。7月29日,法庭在被告人辩护律师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
李正魏的辩护律师谢会生认为,李正魏作为曲靖工商学校的投资人,在学校改制过程中与校方一些人员发生分歧权力被“架空”,导致与企业签订实习合同后派出学生受阻,以致合同无法履行,主观上并无诈骗的故意,他将为李正魏作无罪辩护。
嫌疑人被超期羁押
曲靖工商学校是曲靖市规模最大的中专学校。2008年,原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曲靖工商学校在曲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导下进行改制,引入本地民营企业家李正魏投资,拟改制成一所“股份制学校”。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按照曲靖市政府批复的改制方案,改制后的学校在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同时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种“法人双登记”制度,让看似矛盾的两种身份在一所学校并存,在当时被认为是“创举”,并获得了从曲靖市到云南省的有关领导肯定。
但曲靖工商学校的改制过程并不顺利。由于现行法律障碍和部分在编教师的反对,该校已经取得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被举报材料造假而遭撤销,原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又因到期后无法续期而作废。
最终,曲靖工商学校陷入既不像公办,又不像民办,既不像事业单位,又不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黑户”状态。
改制受阻后,李正魏被“架空”。2019年9月10日,李正魏代表学校与企业签订实习合同后,因遭反对而无法履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两次开庭延期后,李正魏于首度面对法庭审判。
起诉书指控李正魏涉嫌诈骗的三起“犯罪事实”分别为:2019年1月3日,李正魏以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董事长的名义与东莞市背靠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飞龙、经理刘雄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以派出学生外出顶岗实习为由骗取东莞市背靠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2017年10月20日,李正魏以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董事长的名义与厦门力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力智公司”)人员张军义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以派出学生外出实习为由骗取厦门力智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50万元;2019年6月24日,李正魏以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董事长的名义与深圳市才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才智公司”)法人代表张乐勇以及公司人员向欧阳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以派出学生外出实习为由骗取深圳市才智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2020年6月4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后两次延期开庭,至今已经过去13个月。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李正魏目前仍处于超期羁押状态。
期间,李正魏的辩护律师多次向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及麒麟区人民法院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出愿意提供合同尚欠金额数量的保证金,均被驳回。
李正魏的妻子也以个人名义致信曲靖市人大常委会,请求监督本案办理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一直没有结果。
律师未出庭,法院已审结
2021年7月23日上午,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正魏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庭上,公诉方与李正魏的辩护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谢会生围绕李正魏签订合同时的身份究竟是不是曲靖工商学校的董事长,以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展开辩论。
检方主张,从曲靖市民政局于2013年12月13日公告撤销工商学校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李正魏为法定代表人)并注销相关印章后,李正魏就不再担任曲靖工商学校学校董事长一职。被告人李正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
谢会生则认为,学校改制时,曲靖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确表示,批准工商学校进行股份制改制,后者与曲靖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江公司”)合作办学,山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魏出任董事长同时担任工商学校法定代表人,这些文件从来没有被撤销或修改、废止。
此外,李正魏自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改制以来,一直是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董事长,并自2013年4月担任代理校长,是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有权代表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签署校企业合作协议。
谢会生还提出,李正魏代表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涉案《校企合伙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是李正魏作为学校董事长及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的权力被“架空”,受到他人设置障碍所致。李正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合同不能履行后,李正魏积极还款,其中对张军义所指控的涉案款项,事实上已全部归还。
谢会生认为,本案最大的问题在于被害人的主体身份目前没有文件可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个人报案人代替单位被害人报案时,需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书等材料来证明被害人主体身份。
此前辩护律师曾就这一点提出过异议,公安机关随后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
但谢会生表示,“几份补充材料并不符合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存在使用拍照打印、扫描打印、字迹难以辨认、形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他注意到,补充的三名报案人的委托书的落款时间是2021年4月,而早在2019年9月10日,李正魏就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谢会生在法庭上提出,此前本案报案人由于没有合规委托文件,实际上不具有接收公检法送达文书的权力。所以,本案此前的送达、有关被害人权利义务的告知、被害人陈述等,全部存在不可逆转的程序错误,而此类错误导致本案的全部刑事追诉程序归于无效,因此应当休庭延期审理。
谢会生指出的另一程序问题是,本案的三名被害人中的厦门力智公司与深圳市才智公司,此前曾对曲靖工商职业技术学校提起过民事诉讼,并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公安机关立案需要符合“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李正魏一案中,立案并没有经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程序。
7月27日庭审结束后,法官通知7月29日下午继续开庭,谢会生和李正魏的另一辩护律师丁宏学当庭表示与此前的工作行程有冲突,要求另择时间。
7月28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又短信通知李正魏的两位辩护律师,将于7月29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以通知程序违法为由拒绝出庭。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
7月29日下午,麒麟区人民法院在李正魏的辩护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