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起来看看!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一、界定服务信托
“服务信托”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概念。 该概念在2018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首次提出,并在2020年5月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规定。 后者由于不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只有参考意义,在此首先对征求意见稿传递的信息进行初步解读。
第一,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消极方面界定为“服务信托没什么”。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服务信托不适用本文资金信托相关规范,但随后,在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这表明,服务信托可以是资金信托,但不是曾经信托公司比较依赖的消极型、渠道型、债权融资型的资金信托。
第二,征求意见稿中对“什么是服务信托”的正面定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中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充分利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移动、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传统渠道类资金信托也部分具有上述“账户管理、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和“资产转移、资金结算、财产监管”功能,传统业务和服务信托之间只有量上的差异,没有质上的差异征求意见稿显示,服务信托的服务功能远大于渠道类融资业务和影子银行业务,后者制约了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业务。 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信托机构是金融机构,即使是服务信托也不能排除其资金管理功能。 例如,在非常明确的服务信托——家族信托中,虽然重视“保障、传承、分配”功能,但一定的资金管理功能是必不可少的。 相反,传统的融资信托也具有一定的服务属性,区别仅在于其服务重点是委托人还是融资方。
第三,征求意见稿的受访记者列举了服务信托的典型类型。 据介绍,服务信托至少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和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信托类型。 根据实务中服务信托的需求,梳理潜在的服务信托类型。
二、服务信托的类型化
(一)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是无可争议的典型服务信托。 这种信托与传统的渠道型信托不同,所有信托财产都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慈善目的,只有在信托存续期间,才可能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之一向第三方提供融资。 2016年《慈善法》以后,我国慈善信托事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其他社会型信托
1 .养老金信托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企业年金信托,但企业年金信托只是广义上的年金信托的一部分。 广义养老金信托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基本养老金信托。 根据《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环确立了强制养老金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已全面覆盖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全体职工。 基本养老金在募集和保障方面采用保险制度,但在基金管理方面,要用信托原理梳理各参与者的角色定位。 第二,单位养老金信托,包括企业养老金、事业养老金、机构养老金信托等。 单位养老金具有自主性,是基本养老金的有益补充。 第三,个人养老金信托。 完全以个人选择加入的养老金计划,目前还不多见。 养老金等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信托和慈善信托都属于“社会信托”,应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何设置这种优惠值得商榷。
2 .物业服务相关信托
目前,信托公司已作为受托人介入物业服务,利用其资产转移、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方面的功能,理顺物业与业主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2007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事实上确立了公共维修资金信托基金的性质; 财政部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在会计核算上,进一步落实了该资金的信托财产性质,通过信托制理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体制更具操作性。 如果能运用信托法提供的机制完善住房专项基金管理体制,很多棘手的问题——的所有人就不能参与到管理问题、政府部门定位问题、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管理者责任义务问题中去。
3 .住房公积金信托
住房公积金基金在性质上完全符合信托的概念,必须运用信托制度变革住房公积金基金的管理体制。
此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公共基金,需要服务信托介入。
(三)为私人目的运用服务信托
1 .家庭信托
中银保监会的《37号文》将家族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受单个个人或家庭委托,以保护、继承、管理家族财富为主要信托目的,进行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等个性化事务管理和金融家族信托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本源信托业务,其服务信托的属性不容置疑。
2 .资产证券化信托
证券化信托也是典型的服务信托,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简洁高效的制度框架。 但对资产证券化信托的受托人很少有非常积极的理财要求,可见是否积极管理也不是区分服务信托与传统资金信托的标准。
3 .预付款信托
在教育培训、美容、健身、餐饮、共享单车等领域,存在很多预付费操作,商家收到预付款后卷款“跑路”的事例屡见不鲜。 如果信托机构介入这些领域,无论对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是福音。 为了避免商家卷款潜逃,明确各主体对押金的权利和义务,似乎必须强制要求运营商寄存相关押金,建立消费者保护信托机制。 信托制度以信任为基础,反过来也可以建立信任。
此外,还有员工持股计划信托等。
三、用好服务信托,促进共同富裕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扎实研究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发展问题。 会议提到了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组合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理论上,第一次分配发生在私人形成的“市场之地”,第二次分配发生在政府主导的“政府公域”,第三次分配主要发生在“社会领域”,服务信托在整个第三次分配领域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其中,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均属于初次分配领域; 慈善信托明显属于第三次分配领域的养老金信托等是与第二次分配密切相关的机制。 物业服务相关信托、住房公积金信托、其他公共基金信托和预付款信托介于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机制之间。
可以说,信托提供的破产隔离、专业管理、信义义务约束等功能,对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都是赋能性的促进力量,服务信托将为我国共同富裕社会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注: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托函[2018]37号,2018年8月17日) )。
(这篇文章从《信登通讯》 2021年第一期开始首次发表。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平台立场无关。 )
本文来自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