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 理办法》,为保证我校授予高等学历对本科毕业生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当是本校经学士学位授权,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本细则中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本校第二条所列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标准,质量保证,公正合理,程序严格。 学位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发现有民营企业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为高学历继续教育,其课程学习(包括外语、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符合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科研工作或专业技术
(一)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社会主义制度,有没有反动言行,没有违法行为,没有学校规定不授予学位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系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习期间申请学士学位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CET-4 )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 )三级以上)笔试或学生所属学习中心)教育站)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具体为: 《兰州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授予标准中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外 语成绩认定的要求》 (附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习期间申请学士学位前通过含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 )四级以上)四级的笔试成绩)
(四)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凡拟申请本校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细则相关标准的毕业生,毕业当年应当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填写《兰州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照学院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学生申请材料包括
1. 《兰州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 请表》
2 .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英语和学位课程成绩单、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只供自考生)、证照等材料
3 .申请人信息汇总表
(二)资格审查网络和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标准的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学位授予资格审查通过后,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将符合标准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院将审议决定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教务处讨论,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学位授予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提交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七条证书颁发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按要求印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由网络和继续教育学院向学生颁发学生学位申请书,教务处留存,移交学生所属单位人事部门
第八条本科毕业的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重新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证书备案的,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条对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的日期,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4批准学位授予者名单的日期填写证书丢失或损坏,不补发本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学校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学校教育〔2017〕8号)同时废止附件) 《兰州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 作实施细则》对标准中非外语专业毕业生给予外语成绩认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