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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替考:任检案例|伪造身份证替考多大事儿

最近有一部热播剧《猎场》,由胡歌、张嘉译、孙红雷、万茜、胡兵、陈龙等主演。

胡歌扮演的男主角叫郑秋东,是一个总想有所成就但总是遭受挫败的人,甚至因为传销被判入狱。后来在牢中积极改造,减刑释放。无奈重返社会,却总被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为了掩盖自己不光彩的坐牢经历,求得一份体面的高薪职业,郑秋东冒用了北大博士覃飞的名字,使用了简娜为其伪造变造的覃飞身份证,并伪造相关简历,冒名替考,进入了北京的一家公司担任薪酬总监。不料却被人发现了他的假身份,不但被开除公司,还被拉入了人力资源界的黑名单。

简娜伪造变造了覃飞的身份证

(将覃飞照片替换成郑秋东)

郑秋东使用覃飞的身份进入山谷商务

入职不到一周被识破

被公司开除

被拉入人力资源黑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近日

任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伪造身份证

并且用假身份证冒名替考

虽然社会中“枪手”无处不在

可是大家或许都不知道这可是会坐牢的

是的 不用惊吓

您坐稳了

现在就让检察君带你进入说法时间

案件回放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某派出所接到一宗报案,称在济宁市某技术学院内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考试。同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对该技术学院组织使用伪造身份证考试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得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收取每位替考者5000到6000元不等的价格,伪造了10余张被替考者居民身份证,组织曲阜师范大学陈某某等20余名在校大学生,分别替代何某某等20余名参考人员参加了在济宁某技术学院举行的全国经济师考试。

案发过程

2015年11月7日赵某某组织了20多名在校大学生来济宁某技术学院替别人考全国经济师。

这20名替考人员是赵某某通过某大学一个叫王某的女生和张某某的男生找的。被替考的人都是泗水县的。因为赵某某开了个书店,学生们经常到赵某某这买书,他们说凭自己的真实能力,一般都考不过去,问赵某某有什么办法能作弊考过去,赵某某就想到了替考。

赵某某让替考的大学生每个人通过qq群,发给赵某某他们本人的照片,然后把这些照片和被替考者的身份信息一块发给做假证的人做出来假身份证,再把这些假身份证发给学生,让他们拿着这些假身份证和从网上打印出来的准考证彩色复印件(复印时换上大学生的照片)进入考场替考。

在考试前7、8天,赵某某从泗水县的一个电线杆看到做假证的电话,赵某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给对方打的电话,对方是一个女人接的,听着有40多岁,赵某某给她说了做假身份证找人替考的事情,对方说要把照片和身份信息发给她就行,每一个假身份证费用是150元,赵某某从网上给对方汇过去的,总共2000多元钱,在临考前一天,对方把这些假身份证从济宁汽车北站托运到泗水县汽车站,赵某某过去领的。

2015年11月6日下午,张某某从日照租了一辆中巴车,拉了14-15个学生,从高速直接到了济宁,赵某某从曲师大拉来了两个女生(其中一个是王某),另外两个是考试当天打车过来的,当天到济宁市后,赵某某把这些假身份证和准考证都发给学生。第二天上午,这20多个学生都参加考试,其中有4个使用假身份证的被发现了并带到了派出所,赵某某当时就害怕了,把其它的没被发现的假身份证收回并销毁扔掉了,这些学生都没再考,都回去了。赵某某没想到这个事这么严重。第二天凌晨,这些学生都被担保走了。回去后,赵某某就把所有的钱都退回去了并把所有的人员存根都销毁了。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对伪造张某等人身份证并组织陈某某等4名学生替考的事实供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构成该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是替考罪。

任城区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分享完了

小伙伴们是不是被吓出了一身冷汗

不要把替考当做小事

更不要伪造身份证等其他证件

一旦触犯

这些可都是要坐牢的哟!

法律小讲堂

代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考试制度,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机制,侵害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引发各界对代考行为应否入刑的思考。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三个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1.代替考试的社会危害性

代考行为滋长的舞弊现象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代考行为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动摇了社会诚信道德基础,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公信力;代考行为是对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公正机制的挑战,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使考试作为评判考生专业素质的功能遭受破坏性影响和扭曲,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代考行为不但阻碍自身发展,侵害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还会毒化风气,破坏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因此,对代替考试行为苛以刑罚,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发社会诚信危机。

2.代替考试罪的定性量刑

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的定性要注意三点:一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试目前未予具体列明,但必须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考试,依据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此罪范围之内;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双方行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本案被告人张理源、杨晓芳的替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规定,但鉴于二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均适用了缓刑,量刑恰当。

3.在现实生活中,伪造变造身份证、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划重点:只要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就要负刑事责任;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