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材pdf百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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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 1、2009年4月份自考保险法教材有没有最新版本
- 2、保险法七十九 条 百度
- 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岳宗福》pdf下载在线阅读全文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 4、《社会保险法》于()施行。
-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70条
2009年4月份自考保险法教材有没有最新版本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换新教材,现在只能使用旧教材,原因是因国家即将出台新的保险法,且内容变化较大,为保证新版大纲和教材的编写质量,新教材将延迟出版。经研究决定,2009年全国统考《保险法》课程将延用2000年版大纲和教材(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保险法七十九 条 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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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审批】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洲反互饭选害事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新修订后《保险法》新增的规定。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活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2006年3月13日制定并颁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氢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和在境外谓跟航方服云朝侵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所谓“设立境外板院厚片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以及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和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活动实施沉黑源材监督管理。本条并未提及“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仅规定“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可以是非保险类机构,但笔者认为《办法》仍然适用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7号)的规定,《办法》所称“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断宪是指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1)设立境外分培济节取语后季案室形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2)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筹建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其他发起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发起人的名称、股份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保险类机构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许可证复印件;机构名称和住所;机构章程;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是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情况;二是作为保险公司向境外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时要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办法》还对境外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作了严格规定。例如,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并督促该类机构按照所在国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以财产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协议的,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质押财产重估价值的60%。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等。
第二层含义是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代表机构是保险公司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的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的职能是调查研究,搜集情况,为保险公司提供驻在地有关保险方面的信息,起到保险公司与驻在地的沟通、联络作用。保险公司一般是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代表机构,由代表机构摸情况、打基础,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同是保险公司的派出机构,但这两个机构的性质是不相同的。分支机构是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依法注册登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而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的经营活动,取得登记证,不能直接开展保险业务,其规模要比分支机构小。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也适用《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7号)的规定。按照该办法,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拟设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营运经费预算、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必须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虽然代表机构不直接从事保险业务,但是其活动与保险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因而需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从总体上把握代表机构的设立情况,以便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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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教材共分16章。章是全书的基础,概括介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其余内容分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大部分。在劳动法部分,主要基于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章次安排和已经颁行的相关立法,适当借鉴了历目前关于劳动法典草案的编纂设计,由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保护法、来自劳动争议法、劳动组织法、集体合同法、民主参与法、劳动监察法等组成。在社会保障法部分,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且关于社会保障内涵的理解莫衷一是,所以本书在内容编排上尽量兼顾实务部分与学界的“共识”,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军人保障法、住房保障法等组成。本书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理论叙述力求简明扼要,而对于我国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规范解读和实务应用则力求细致入微。本书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社会工作等专业学生学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教材,也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相关实务部门提供了一本兼顾理论与实务的实用教程,同时也为每位公民了解和维护自身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提供了推荐的法律规范与应用指南。
《社会保险法》于()施行。
D
:本题考查《社会保险法》的相严技入模激持整院关内容。《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参见教材20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7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由中国保险学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险法理论功底与实务经验的法律专家执笔而著,全书采用“条文主旨”、“条文释义”的体例分项对法条进行逐条解释,并对保险法立法背景、立法争议点进行重点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不仅对保险法理论的新近发展进行了深刻解读,对保险法适用环境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客观描述。更对保险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应指外用点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由中国保险学会编著,是学习培训的好教材,也是研究、应用《保险法》的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赔】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欺诈】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诉原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禁止追偿】
第四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保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的确定】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五十八条【赔偿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四条【勘险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相应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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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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