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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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代理人,在促成保单成交的时候,都会搬出不可抗辩条款来增加用户的信心。但是真正正确解读条款内容的,却少之又少。今天我们就给大家科普下。
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诚实的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否则一旦被保险公司知道的话。无论是因为故意或过失隐瞒病情,在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但合同成立2年后,如果不存在故意欺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论上是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则拒赔的。相信大家已经发现了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即使两年过后想要获得赔款,也必须是在不故意欺瞒的前提之下。
那么不故意这么主观的东西,保险公司会怎么定义呢?
其实很简单,只要你的身体有实物的记录,比如病历啥的存在,那么就很难去狡辩说忘记了,不知道了。这笔保额对保险公司来说算不了什么,但对于你的家庭很可能就是治病的救命钱,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我们是承担不起的。而且对于一年期的保险而言,也不适用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后的两年内出险,那么硬熬到两年后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赔吗?其实在2014年10月,最高法起草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点第八条已经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不可抗辩止期以被保险人出险日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两年内出险,却熬到两年以后才申请理赔的话,其实并不能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
看完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应该清楚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究竟有多大的权利了吧,想利用它取骗保可以说是异想天开、损人不利己。
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一点——【如实告知】是保险理赔的最大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