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专升本政策改革2022,2020年安徽专升本改革新政策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讯3月1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微信号发布安徽省2021年普通高中专升本考试招生操作办法。
2021年普通高中的正式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10:00至3月31日16:00。 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生募集対象
安徽省普通高中(及经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校)毕业生。
安徽省高中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退役军人。
二、申請、志願申告及資格審査
(一)报名时间
2021年普通高中的正式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10:00至3月31日16:00。
(二)报名方法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电脑登录zsbbm.ahzsks.cn,注册后绑定微信号和手机号码。 按照报名页面提示,完成信息填写、微信拍摄、支付等报名流程。 考生自主选择报考本科院校招生专业。
退役军人应在报名系统中勾选“义务兵役”或“志愿兵役”条目,必要时可使用微信小程序上传相应的退役证明等资料。
所有信息都将在填写、确认后提交。 志愿者信息一经提交,考生不得修改。
考生信息实行承诺制,考生本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取得考试合格资格的,经审核取消本申请资格,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具体报名流程及公共课成绩查询通知请关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考生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报名系统立即生成准考证号。 考生应随时关注微信程序,查询报考信息、资格审查状态、招生院校下发的调剂通知等信息。
(三)非应届退伍军人报名
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且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非应届毕业生是原毕业高职(专科)本科)院校,由原毕业院校审核其注册资格,填写《普通高校专升本考生学籍表》省考试院后,方可登录网站注册。
(四)資格審査
毕业院校安排专家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考核内容为考生能否如期毕业,考生上传的照片、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为限制升学的考生(如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等)。 照片和证明材料有错误的,由毕业大学通知考生修改。
毕业大学的资格审查与考生申请同时进行。 毕业院校应当及时完成资格审查,并及时通知审查不合格的考生。 审查期限是4月1日12:00。
(五)金引出
考试费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 2009 ) 60号)文件批准的120元/学生标准缴纳。 考生完成基本信息填写并通过毕业院校资格审查后,重新登录报名网站
使用支付宝( Alipay )或微信扫描二维码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报名。
三、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分值
考试科目分省考试院组织的统考科目和由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课科目两大类。招生考试实行“2门公共课(各150分)+2门专业课(各150分)”的测试方式,考试科目分文理科,文科2门公共课为“大学语文+英语”,
理科2门公共课为“高等数学+英语”,2门专业课为高职(专科)阶段专业课程。公共课由省考试院组织进行统考。专业课由高校自主命题或开展联合命题,并组织考试。
招生院校确定招生专业统考科类、专业课考试科目,并在招生章程中公布。
(二)考试时间
专业课考试时间:2021年4月18日。具体时间和要求见招生院校招生章程。
(三)考试地点
公共课考试地点原则上设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市,考点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专业课科目考试考点设在各招生院校。
四、划线
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数和考生成绩等因素,省考试院划定公共课考试合格分数线。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公共课考试成绩单独划线。
专业课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五、成绩查询
公共课成绩由考生自行登录省考试院网站查询。
六、查分查卷
考生对自己的统考科目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到考点所在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成绩复核范围为非选择题部分的错统、漏统、漏改。
专业课查分查卷办法由各招生院校确定,并在章程中公布。
七、录取
各招生院校按照教育厅相关文件及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
经招生院校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录取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在本校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一周后,方可正式向考试院报送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招生计划有缺额的院校,在规定时间发布第一轮接受调剂通知。未被录取的线上考生,按照各招生院校调剂方案申请调剂一所本科院校的一个专业。按照招生院校公布的录取规则统一录取。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得申请调剂。
根据第一轮调剂后计划完成情况,可进行第二轮调剂,具体时间安排和办法在省考试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八、有关鼓励政策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职(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教高〔2020〕2号)和《关于做好大中专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通知》 (皖征〔202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