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人死亡!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一工程高处坠落事故查明
4月24日,从中山市政府获悉,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学前教育大楼工程“12·31”高处坠落事故已查明。据悉,2022年12月31日下午,深圳大田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位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学前教育大楼钢结构工程的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经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王某德擅自拆除水平安全防护线,并脱掉安全带,不按安全规范作业;而劳务分包单位则未按要求在高处作业区域设置安全网、安全防护线。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工人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调查组认为,田某,深圳大田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于田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若公安机关决定对田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再由东区街道办事处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田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学前教育大楼工程全面停止施工作业;
深圳大田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中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
消防部门安全提示: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十不准”
1.未执行审批程序(无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危险作业审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作业现场未经确认、现场无人监护等),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2.恶劣天气(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等)或光线不足,不准从事室外高处作业。
3.上下通道(梯子)不牢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4.升降设备未验收合格,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5.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或不可靠,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6.施工单位或个人无相关资质,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7.临边、洞口无防护无警示标志,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8.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9.从业人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痴、深度近视等)职业禁忌症,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10.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未正确穿戴,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来源:黄冈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