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大楼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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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省就一个公安厅吗
只有一个。公安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省(自治区)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自治区)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乡、镇、街道设有派出所。公安局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分局、派出所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特注:直辖市设公安局,和公安厅同级。
黑龙江省公安出入境办理
黑龙江省公安出境办理程序如下:一般情况是本人手持身份证到公安局下辖的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户照即可。因公出国的人员还要持单位介绍信、资信证明和身份证,如果本人有不良诚信行为,即老赖,公安部门是不能给予办理出境相关手续的。
黑龙江省出租车管理条例
第五条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对驾驶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调离有不法行为的驾驶员;
(三)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时间,严禁延长驾驶时间;
(四)负责监督驾驶员经常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五)在车内安装防范设施,保护驾驶员人身安全。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到所在地县(市)级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办理《出租汽车准驾证》后,方准驾车;
(二)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营业时应携带《治安管理登记证》和《出租汽车准驾证》;
(四)不准敲诈勒索、侮辱乘客;
(五)不准非法拉运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准欺行霸市;
(七)不准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
(八)送乘客出市(县)的,应到所在地公安检查站进行登记备案,返回后应立即到登记处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强行登车;
(二)不准胁迫驾驶员拉运违禁品;
(三)不准胁迫驾驶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准侮辱或殴打驾驶人员。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赌博或卖淫嫖娼活动;
(二)可疑物品;
(三)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或重大可疑人员;
(四)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出租汽车业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
(一)出租汽车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所属出租汽车业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出租汽车业应根据行业的规模和治安状况,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个体业者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应联合成立治安保卫组;
(三)出租汽车业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在公安机关具体指导下,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条出租汽车业未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即开始营业的,责令限期补办《治安管理登记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不遵守本规定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出租汽车准驾证》即营运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未携带《治安管理登记证》和《出租汽车准驾证》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
(五)出租车驾驶员送乘客出市(县)不登记备案的。
(六)乘客不遵守本规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治安管理登记证》: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敲诈勒索、侮辱乘客或欺行霸市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非法拉运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违法犯罪或可疑情况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出租汽车业不建立治保组织,造成治安管理混乱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除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该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10日省公安厅发布的《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公安局上班时间
公安局是国家机关,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派出所执行全国统一的作息时间,早8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周六和周日只有值班人员,并且上班时间为:早上8:30–下午16:00。
黑龙江省公安厅大楼前身
是旧版哈尔滨市公安局。原因是建筑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工商街,是哈尔滨市公安局的办公地点之一。该建筑建于上世纪20年代,曾是满洲国的中央政府、绥远省政府、吉林省政府和哈尔滨市政府的办公地点之一。在解放前后,此建筑一度长期作为哈尔滨市公安厅所在地。此建筑被列为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因此重要性非常高。内容延伸:在建筑内还有一些文物和历史遗迹,例如:地下室的监狱,中央大会议厅,以及旧版哈尔滨市公安局在建筑内的办公室。现在,这些历史遗迹都得到了保护,以及对外开放给游客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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